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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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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31 台灣本土新冠疫情持續升溫,重症率、死亡率不斷增加。
    • 但疫苗採購困難,...在打不到疫苗的時候怎麼辦?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 3 月的研究顯示,如果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也有幫助預防重症、減輕症狀的效果。
  • 美國研究肺炎鏈球菌疫苗能預防重症, 這份美國研究由美國傳染病學會出版,...透過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可以幫助 65 歲以上的人降低重症死亡的風險。
  • 研究人員分析 2020 年 3 月 1 日到 7 月 22 日之間的個案,在追蹤的 53 萬 1,033 名成年人中,出現 3,677 例確診個案,1075 人需要住院、334 人死亡。
    • 但是有接種過 13 價肺炎鏈球菌疫苗的人,診斷率、住院率、死亡率都只有一般人的 6~7 成,(分別為 65%、68%、68%),顯見疫苗有其預防的效果。...
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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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patented technology)是指被處於有效期內的專利所保護的技術

  • 根據專利法對專利的分類,專利技術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技術。
    • 外觀設計專利因為保護的是新設計,而非技術,所以,嚴格意義上說,應稱為專利設計,而不是專利技術。
    • 大家通常所說的,有寬泛外延的專利技術一詞是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都包括在內的。
  • 專利,即專利權的簡稱,主要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及工業設計三種類型。
    • 各國政府設立專利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從事發明,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的權利,並指導專利權人與民眾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專利制度是讓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間(例如:20年)內享有專利技術的排他權(注意,並非獨占權),使其享有商業上的特權利益,以鼓勵其將知識公開分享。當專利權法定期間屆滿,專利權即告消滅,民眾即可根據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自由運用其專利技術。

專利技術報告的目的

  •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
    • 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
  • 任何人都可以向本局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 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 自申請人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後,經智慧財產局收文、程序審查、發交審查後,即可排定公告(每月1、11、21日公告),公告後便可在智慧財產局網站專利檢索系統查詢到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資訊。[1]

新型專利技術智慧專利權保護有限

  • 台灣專利法下的新型專利係採取形式審查制度,智慧財產局無須就專利要件為實體審查。
    • 未經實體審查即授與專利權保護,為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 同法第117條復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新型專利權人已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據以行使專利權,其專利權仍有遭撤銷之可能,故新型專利權人仍須盡相當注意義務,以避免侵害第三人之權益。
  •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4月23日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對此表示見解。
    • 法院認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記載之「即使參酌說明書與圖式,仍無法明確認定請求項之創作,因此無法進行有效之調查與比對」等語,並未與專利法規定之「明確性」要件用語相對應,且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不生拘束之效力,故上開記載自不等於智慧財產局已認定系爭新型專利違反「明確性」要件。
  • 被控侵權人直至專利侵權訴訟進入二審程序後,始以系爭新型專利違反「明確性」要件為由提出舉發,法院認為實難苛責專利權人於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後仍須對此撤銷原因負擔高度之注意義務。
    • 專利權人於寄發敬告函及事後提起證據保全、訴訟程序等行使系爭專利權,主觀上應係認知系爭專利為合法有效,自無侵害原告權利之故意或過失存在。
  • 專利權人雖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上開記載,而曾向智慧局提出更正申請,將說明書之內容增訂至請求項中,然智慧財產法院仍認為僅由此亦無從認定專利權人已知悉系爭專利有違反「明確性」要件之情事。
    • 智慧財產法院以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行為,均係本於系爭專利合法有效之認知,且於發函前已盡相當之注意,認定無權利濫用之故意或過失,駁回被控侵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 對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採取較為嚴格的判斷標準,惟雖如此,新型專利權人於行使權利時,仍應留意技術報告之比對結果及記載內容,以避免被指控濫用權利之風險。[2]

參考來源

  1. 專利一組. 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智慧財產局. 2014-01-08 [2021-05-30] (中文). 
  2. 簡秀如/ 吳詩儀.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不利記載內容與權利濫用之判斷. 理律法律事務所. 2018-05-24 [2021-05-3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