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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地獄繁殖場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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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地獄繁殖場 意思是指「繁殖寵物的商家企業」。 英文單詞puppy mill和這字的意思與寵物繁殖場近似,但是帶有強烈負面的意義:通常 繁殖場 是指繁殖狗時,為了追求利潤,忽略近親繁殖的問題而大量繁殖狗的場所。很多時候,在繁殖場成長的動物常會受到虐待,例如:將狗一生關在一個空間狹小的籠子中、割去狗的聲帶等。繁殖場通常利用繁殖狗來取得商業的利潤,當狗的市場價格大幅下跌時,或滯銷時,常發生集體棄養,或人道毀滅的事件。這也可能是流浪犬的來源之一。 甚麼是幼犬繁殖工廠?

隻繁殖場進行大規模的商業化狗隻繁殖作業,目的是要在最低成本下,生產最多的幼犬。顯而易見,在這種運作模式下,狗隻生活得苦不堪言。

 一個有信譽的繁殖者通常只會繁殖一至兩個品種,以專心研究該品種和好好照顧幼犬,但狗隻繁殖場竟然可繁殖70個品種,其質素可想而知。 擁擠而骯髒不堪的環境

 狗隻身處的環境非常擁擠,而且很骯髒。為了盡量節省清潔用的人力物力,狗隻都被養在細小的鐵籠內,籠底的鐵線會弄傷牠們的腳掌和腿部。這些籠子也會層層疊高,以節省空間,結果頂層的狗隻的排泄物就會直接排到下一層的狗籠裡,如此類推。

 牠們的食物和食水都嚴重不足,也非常欠缺醫療照顧(甚至沒有),如此惡劣的環境,自然傳染病肆虐,百病叢生。 母犬被用作小狗生產機器

 由於母犬未有接受防疫注射,而且健康欠佳,因此未能將母體抗體傳給幼犬。當幼犬開始斷奶,能進食固體食物時,便會被逼離開母犬出售,而母犬也會再次被逼交配。

 母犬會不停懷孕,直至不能再生產幼犬為止。因為不停生育,胎兒不停從母犬身上攝取營養,使母犬元氣大傷,營養不良導致骨頭非常脆弱,身體虛弱得支離破碎。

 為節省開支,母犬甚少能獲得適當或任何的醫療護理,有些會難產死亡,另一些則會被遺棄在街頭。 遺傳病纏身的小狗,不但體弱多病,而且徘徊死亡邊緣. 為了滿足市場需求,無良繁殖商一般會從不同來源取得幼犬:

 在香港,很多價格低廉的幼犬都是從中國大陸的繁殖場非法偷運而來,與本地繁殖的幼犬混在一起出售。

 健康與帶病的幼犬混在一起,會使疾病快速蔓延。很多還沒有售出便已經死亡。售出的也會因曾暴露於致命的傳染病中,在短期內死亡。很多是因為染上病毒性腸炎或犬瘟熱而死亡的。

是誰在操控著這些慘無人道的幼犬繁殖工廠?

 當中很多是假冒「業餘繁殖者」的人士經營,他們利用現時准許私人繁殖者自行繁殖寵物的法律漏洞,逃避申請牌照和遵守有關規定。

香港的愛護動物協會曾掃蕩過這種繁殖場,但法庭所判罰的罰款甚輕,因為不能證明主管人繁殖狗隻出售。

 香港的寵物買賣發牌法律和罰款正在檢討中

[1]


2016年在香港已有 7 個合法繁殖場,另有二三百個提供寵物於寵物店的繁殖者,再加上沒有配額、上限的私人住家繁殖場,商人為了圖利,多勞多得,到時候會有多少條生命淪為圖利的商品? 眾所周知,被當作生產機械的寵物,會因為無間斷地遭配種而五勞七傷,生殖器官發炎潰爛。牠們大多在繁殖場中,得不到恰當照顧而嚴重營養不良,骨瘦如柴。加上繁殖場環境惡劣而患上皮膚病,而且因為一同迫在狹窄的環境而令皮膚病一傳十、十傳百。

年老或長期在繁殖場戶外曝曬的寵物會患上白內障。 當近年領養風氣漸漸盛行,人們都開始有了「以領養代替購買」的文明觀念,社交媒體上,亦不乏大量領養動物的義工群組、關注組。不少飼主於群組上分享領養貓狗的心得,同時不時有好心人會把在街上拾到的流浪貓狗放上群組找尋領養或暫託者。社會不少聲音提倡「尊重生命,善待動物」,「領養不棄養」,這個時候,條例竟與文明背道而行,漠視生命價值,情何以堪?

鄰近的台北在推動「流浪毛小孩摘星計劃」,為流浪動物徵求合適的領養家庭。德國已立法規定重罰棄養者、虐畜者,有警察監督、糾察、虐待動物行為,不准寵物店販賣犬隻,政府資助公益團體所經營的動物收容所等等,成功令德國街道上,沒有一隻流浪動物。[2]


在香港寵物業的規管 「動物售賣商」的經營活動。將自己任何作為寵物飼養的動物或禽鳥或牠們 的後代出售,或提供上述動物或禽鳥或其後代作出售的. 任何人除非根據漁護署 署長發出的牌照(即動物售賣商牌照)行事,否則不得 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規例》亦賦權漁護署署長在牌照 附加適合的條件,以確保有效監管有關業務,保障動物 福利、所有動物售賣商,包括繁殖寵物以供售賣 的人士,必須領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簽發的 動物售賣商牌照,並嚴格遵守《規例》所訂有關其動物 的畜舍、居住環境、食物和食水供應、害蟲防治等的法 定規定,以及符合漁護署署長在牌照附加的有關條件。 任何售賣商如違反這些規定可被檢控。 [3]

在臺灣,自從《動物保護法》實施之後,許多私人繁殖場,即未登記有執業執照的業者,含一般人在自家後院繁殖狗,只要有販賣狗如此商業交易行為,就已觸法。 動物保護法參考條文如下: • 第二十二條: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註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五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4]

視頻

非法繁殖場如煉獄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