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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臂章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宣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09]58號)精神,設置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保留原市市容管理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能(市編委宣編[2005]4號)。

(三)保留《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宣政[2007]93號)中明確的集中行使城市規劃管理[1]、城市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房地產管理、建築管理、風景名勝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劃入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市區建設性臨時占道、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管理職責。負責管理城區內煙花爆竹的經營和禁放工作[2]

(五)劃入以市公安局為主的關於市區流浪犬收容和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一) 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劃、方案和工作計劃,組織起草規範性文件,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和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市容環衛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各項競賽和考評。

(三)負責城區路段市容秩序日常監管,負責市區街頭流浪犬收容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戶外廣告、燈飾設置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拆遷現場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檢查、督促全市的「門前三包」工作。

(五)負責市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負責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審批。

(六)根據《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等規定,負責行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房地產管理、建築管理、風景名勝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行政複議工作。

(七)負責城區市容環衛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參與涉及市容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

視頻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關視頻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通告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