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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的圖片

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宣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09]58號)精神,設置宣城市[1]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委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市城管執法管理職責劃給市城管執法局。

(四)將城市規劃管理職責劃給市城鄉規劃局。

(五)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2],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組織實施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和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執行國家和省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執行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對國家和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指導並組織實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城市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防洪。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組織並監督對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並監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的執行。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築節能政策的執行,擬訂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研究提出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和調整的建議。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二)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十三)制定全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市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建設稽查工作。

(十五)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指導行業的體制改革、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十六)落實國家、省新增的相關職能。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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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