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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是編輯人員的一種職能,編輯人員對作者創作的文字、圖像等材料(原稿)為對象所進行的判斷、鑑定和評價工作(對於譯稿的審稿,主要是鑑定譯文的質量),由審讀、寫審讀報告兩部分組成。又稱審讀。審稿是編輯工作的關鍵,是決定圖書質量的重要步驟。[1]
審稿的三步走
各類原稿的審讀,通常採用初審、複審、終審三級審稿制度。
初審
要求通讀原稿,提出基本評價和處理意見。
複審
要求覆核初審意見,判斷其正確程度,並解決初審中未能解決的問題。
終審
應對原稿質量和能否採用,作出最後決定。三級審稿都應有書面審稿意見,這是一部書稿在編輯過程中一項重要的記錄,是書稿檔案的重要部分,它還是對各級編輯人員進行業務考核的重要依據。
審稿的依據
在中國,各類書稿的審讀,首先研究原稿的思想性和科學性。
在政治問題上:要注意是否違背憲法,有沒有同黨和政府的重大方針政策相牴觸的問題;在學術問題上: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同時判定稿件是否已經充分地闡明主題所要求說明的內容,在論證和敘述方面,是否有邏輯性和說服力。審稿時還要考慮讀者的需要和出版的目的性,以及有無侵害他人版權的情況等。
在審讀著作稿時,還需注意它的體例結構和文法修辭;在審讀編選稿時,要注意書稿的編選標準和材料來源;在審讀翻譯稿(包括編譯和節譯)時,重點在評定譯文質量,同時查明原書的價值和原書版本的新舊或可靠程度,以便判斷是否適宜翻譯出版。對於教材、工具書一類出版物,尤其要重視資料的準確性和文字的簡明通俗,以及體例的一致性。
審稿的方法
在審讀方法上,按具體情況做些準備工作(如查閱擋案閱讀必要的參考書查考有無同類書籍或譯本等),還查對出版社與著譯者雙方原來同意的寫作提綱,並重點地查對作者所引用的材料和論據。此外,同樣要重視審核書稿的序、跋一類附件和附錄部分。防止審讀時被原稿拘束,以致過於注重原稿的某些細小問題。
對一部書稿的評價如有不同看法,原則上應服從終審意見和決定。對於一些較為複雜的書稿,可以通過一定的會議形式,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某些內容專門或比較特殊的書稿也可以約請社外專家或有關單位審稿。對外審意見,特別是涉及原稿的處理辦法,一般仍需由責任編輯提出意見,總編輯作出最後決定。
從審稿的各方面,包括過程和方法都是相對比較周密且嚴瑾的,從而更加確保了文章的質量,也引導了我國文化知識的正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