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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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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完稅證明

開出: 稅務機關

作用: 完稅憑證

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開出的,證明納稅人已交納稅費的完稅憑證,用於證明已完成納稅義務。最常見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等。[1]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完稅憑證的種類有: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常見的完稅證明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車船購置完稅證明、契稅完稅證明等。

企業每月申報,憑稅務申報表及財務報表去申報(也可以電子報稅),並交入銀行稅款,就可以拿到完稅證明。

個人要開發票或想納個人所得稅,憑協議或合同及開票申請,身份證複印件等去稅務局辦理相關手續,交納稅金後,也可以立即各種完稅證,作為完稅證明使用。

證明分類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獲得的稅務機關開出的一份繳納稅收額度的一個證明。納稅人需要開具完稅證明的,應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在本局繳納的稅額為其開具。代扣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為納稅人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自行申報納稅人繳納稅款時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是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與完稅證明具有同等證明作用。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對納稅者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辦理貸款、購房、出國移民、求職、保險等事項的手續過程中,個稅完稅證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憑證。

北京市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有3種方式:首先,凡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北京市民,拿着身份證到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的服務大廳(或稅務所),填一個簡單的申請單,由稅務機關核對後開具一張你所要求期限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當時立等可取;其次,通過所在單位的財務和辦稅人員,集體到稅務機關開一個單位的批量完稅證明,時日不長,由企業財務代辦,辦完了把完稅證明給納稅人;最後,國家稅務總局就有一個代收代扣稅款憑證,這個是由代扣代繳單位開具的,在納稅人每月繳稅時,可向代扣代繳單位的辦稅人員索取,辦稅人員的憑證是由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給的。

車船購置稅完稅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車船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可以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對於納稅人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注有牌號、計稅數量等車輛信息的完稅憑證。

納稅人一次繳納多輛機動車車船稅的,可合併開具一張完稅憑證,分行填列每輛機動車的完稅情況;也可合併開具一張完稅憑證,同時附繳稅車輛的明細表,列明每輛繳稅機動車的完稅情況。

契稅完稅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對於購置房產而言,契稅是在購置房屋時交納的。在交清稅款時,收稅機關會交付兩份憑證,一份是稅單,類似於收據,稅單上一般會有稅務(財政)部門和收款國庫(銀行)的印章,這裡,稅單會有兩聯,一聯為納稅人保存,一聯需交房產登記部門用以核發產權登記證書只用;另一份就是完稅證,大小較一張郵票略小一些,一般用於粘貼在房產證的首頁,表示該房產為已稅房產。如果沒有交納契稅的(免徵除外),房地產登記部門是無法核發產權登記證書的。契稅的徵收機關,原為財政機關,目前,某些地方已變更為稅務機關(地稅),也有些地方尚未實行變更交接,仍為財政機關。

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直接從事建築、安裝、監督、施工、運輸、裝飾、維修、統計、調試、諮詢、審計、代理、管理、承包工程、文化、體育等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或付款單位,在購付匯時,應提交稅務機關出具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意義

近年來,完稅證明越來越被社會所關注和接受。在個人從事有關經濟活動時,如辦理購房和購車貸款、出國、誤工索賠等,相關機構有向個人索要完稅憑證來證明其財力和作為公民應履行義務的誠信度。完稅證明能完整反映全年度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是個人信譽和履行納稅義務的具體體現。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