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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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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大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大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20日,大理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這標誌着大理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

現任中共大理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大理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張琮

監察改革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1],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2]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1、辦公室(政策法規研究室、法律顧問室)

2、組織部

3、宣傳部

4、黨風政風監督室

5、信訪室(檢舉舉報平台中心)

6、案件監督管理室

7、案件審理室

8、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9、第一紀檢監察室

10、第二紀檢監察室

11、第三紀檢監察室

12、第四紀檢監察室

13、第五紀檢監察室

14、第六紀檢監察室

15、第七紀檢監察室

派駐機構

1、市紀委監委駐市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2、市紀委監委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3、市紀委監委駐市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4、市紀委監委駐市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5、市紀委監委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6、市紀委監委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7、市紀委監委駐市發展和改革局紀檢監察組

8、市紀委監委駐市自然資源局紀檢監察組

9、市紀委監委駐市洱海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10、市紀委監委駐市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

11、市紀委監委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組

12、市紀委監委駐市財政局紀檢監察組

13、市紀委監委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14、市紀委監委駐市衛生健康局紀檢監察組

15、市紀委監委駐市教育體育局紀檢監察組

16、市紀委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17、市紀委監委駐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18、市紀委監委駐市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19、市紀委監委駐大理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機要保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巡察機構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承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等。

(二)組織部: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巡察機構和派駐機構的幹部人事工作;負責鄉鎮(街道)紀(工)委副書記、監察員的提名、考察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牽頭負責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四)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五)信訪室: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鄉鎮(街道)紀(工)委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有關部門,深入分析信訪形勢,及時反映損害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網絡舉報事項等。

(六)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大理市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辦理、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本級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和派駐機構在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相關承辦部門;統一受理本級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監察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七)第一紀檢監察室至第七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鄉鎮、街道)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程序進行審查調查;綜合、協調、指導派駐紀檢監察組、鄉鎮紀委監察室、街道紀工委監察室工作等;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必要時可以辦理派駐紀檢監察組、鄉鎮紀委監察室、街道紀工委監察室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八)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委直接檢查處理和鄉鎮或街道(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負責審理紀檢監察組辦理的案件;負責承辦黨員、監察對象對委機關作出的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對鄉鎮或街道(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作出的複議複查(複審複查)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辦理的申訴案件;承辦應當由鄉鎮或街道(科)級黨委、紀委批准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處理報市紀委備案的案件;承辦鄉鎮或街道(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和委機關有關部門徵求案件審理室意見的案件;起草案件審理、申訴複查等工作的程序性條規,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相關業務工作;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完成委安排的相關工作任務。

(九)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以外屬紀檢監察幹部的市紀委委員、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各派駐機構和市委巡察機構幹部,鄉鎮(街道)紀(工)委、派出監察室幹部和市屬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十)黨總支: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和市委巡察機構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工作。

派駐機構主要職責

督促監督部門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責任。負責監督檢查監督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等情況。受理對監督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監督部門一般幹部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案件審查調查工作,並對監督部門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作出問責決定,或提出問責建議。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