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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會議(荷蘭語:Landdag)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台灣的期間,導入歐洲封建政治制度,召集台灣各地原住民村社代表的會議。荷蘭人透過定期召開的地方會議,維繫雙方的封建關係,以協助荷蘭人推行政令。

此圖出自德國人司馬爾卡頓(Caspar Schmalkalden) 1642-1652年的遊記《東西印度驚奇旅行記》(Die Wundersamen Reisen des Caspar Schmalkalden nach West- und Ostindien 1642-1652)。

歷史

1635年,荷蘭當局發起征服行動,與原住民部落訂定麻豆協約,確立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封建關係[1]。1636年2月20日,在新港社舉行第一次的村社集會,1641年,此項集會稱之為地方會議,1644年~1659年,年年舉行。

概要

大員當局把台灣畫分成北部地方會議區、南部地方會議區、淡水地方會議區、卑南地方會議區四大區域[2],原住民依其所屬區域推舉代表與會。會議系分區召開,開會日期亦有不同,南部、北部皆由長官主持,並於赤崁開會;淡水及卑南分別由駐於安東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也有因故停會,1657年就因南台灣爆發天花,僅於淡水地方開會。

地方會議主要系確認原住民對長官的從屬關係,以維繫所屬村社與公司所簽的協約,亦有仲裁糾紛、訓示原住民須盡職責等涵義。若有新長官上任,原住民須宣誓效忠新長官,會議同時也改選村社首長,並授予其象徵權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須繳回受頒的藤杖,表示不再擁有權力。

透過地方會議,荷蘭人也將原本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彼此攻伐的原住民部落,統合成互相聯盟的聯合村(荷蘭語:Verenigde Dorpen),置於荷蘭主權之下。荷蘭人便藉由攻擊聯合村的敵對部落,讓原住民出草,使得雙方的關係更為緊密。

荷蘭人更會藉由會議排場,展現己方的優越地位。每次長官及議員前往會場時,荷軍皆會鳴放禮炮及禮槍,並由士兵簇擁就座。開會時,長官及議員皆坐在較高的亭子,原住民則坐在較矮的桌椅上,顯示雙方地位有差距。荷蘭人為表示漢人的地位不如己方,通常不讓漢人出席會議,就算有人出席,也僅於宴會上端送點心,明白表示漢人為公司屬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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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