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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 |
中文名稱: 土司 別 名: 土官 特 征: 世襲、受冊封 |
土司,又稱土官,是元、明、清時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區設置的由少數民族首領充任並世襲的官職。土司制度是歷史上中央封建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歸屬中央,權力自治的一種政治管理體制。恩施土家族地區的土司建制,歷朝都有變化,元代設立29個土司,明代設立31個土司,清代設立20個土司。土司管轄地區包括今天恩施州清江以南地區及現屬宜昌的長陽、五峰的部分地區。
職位簡介
一種民族自治制度,土司也是官名,是一個自治區域的首領。土司是世襲繼承的,雖然要經朝廷批准,授以印信,但土司在其統治、管轄範圍,完全可以自定種種「土政策」,征納稅賦,攤派徭役,生死予奪,朝廷概不過問。土司實際上是獨霸一方的土皇帝。土司、士官與普通百姓之間是人身依附的主僕關係,具有濃厚的*隸社會色彩。例如,身為土司者,除了同宗女子外,對其轄下的任何出嫁的女子都享有「初夜權」。新娘拜堂後必須送進土司府留宿三夜,讓土司代除「邪氣」之後,才放回夫家。
土司制度既是一種政治統治制度,又是一種經濟剝削制度,它是在適應奴隸制和農奴制分散統治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過進步性,在推動中國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中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後期,隨着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落後性和腐朽性開始暴露出來,特別是到17世紀末其腐朽落後性越來越暴露無遺,成為南方各族社會發展的障礙,最後走上了崩潰滅亡的道路。
土司官制
據《明史》記載,明代土司設官有以下類型:[1]
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從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從四品;僉事一人,正五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撫司:宣撫使一人,從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從五品;僉事一人,正六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從九品。
安撫司:安撫使一人,從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從六品;僉事一人,正七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招討司:招討使一人,從五品;副招討一人,正六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長官司:長官一人,正六品;副長官一人,從七品。其屬:吏目一人,未入流。
蠻夷長官司:長官、副長官各一人,品同上。
又有蠻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長、副千夫長等官。
軍民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
清代又有指揮使、土游擊、土都司、土守備、土千總、屯千總、土把總、屯把總等。
參考來源
- ↑ 在雲南南甸土司衙門,看傣族小故宮讀懂土司制度 搜狐 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