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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英語: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縮寫為CAS,法語:Tribunal Arbitral du Sport,縮寫為TAS),又稱國際體育仲裁庭,是一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該機構總部位於瑞士洛桑,在紐約悉尼設有分院。一般來說,只有在雙方都決定將案件提交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情況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才有管轄權。

該仲裁院的仲裁員都是高水平的法學家[1],在國際體育界受到了很高的認同。

到2004年為止,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處理的案子大部分都和服用違禁藥品和球員轉會費有關。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同時也處理和職業自行車有關的服用禁藥的案子。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在前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的倡議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1984年6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為國際奧委會的一個下屬機構正式成立,總部位於瑞士洛桑。為樹立自己在國際體育界的權威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於1994年進行了改革,成立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並開始接受社會的贊助,使其有可能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

歷史沿革

在1983年國際奧林匹克大會期間,因為預見到體育界將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糾紛,在前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先生和國際法院[2]前副院長莫巴耶法官共同倡議下,根據國際奧委會的一項決定建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該決定提出後,以國際奧委會委員姆巴伊為首的工作小組即開始籌備。

1984年6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為國際奧委會的一個下屬機構正式成立。根據創立時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條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的機構,由60名成員組成,但該法庭的主席要由國際奧委會主席從法庭的組成人員中指定,而且該人必須是國際奧委會委員。一切支出由國際奧委會負擔。

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着體育商業化程度的加深,體育領域內出現糾紛的種類和數量都越來越多,國際奧委會與其他體育組織之間也經常出現一些利益衝突。

1994年,國際奧委會和其他一些國際體育組織對仲裁法庭進行了改革,成立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Intem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該理事會由社會知名人士和體育界人士共同組成。在人員組成上減少了由國際奧委會指定的人數,增加了諸如運動員委員會這樣的組織指定的人數,使該法庭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開始接受社會贊助,使其有可能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

主要職能

這些案件的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這樣幾類:

1、解決普通的爭議案件;

2、解決根據體育組織的章程上訴至法庭的案件;

3、調解社會體育團體之間的糾紛;

4、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

5、調解體育範疇內的一般性糾紛。

根據當時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條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該法庭的主席要由國際奧委會主席從法庭的組成人員中指定, 而且該人還必須是國際奧委會委員。該法庭由60名成員組成,一切支出由國際奧委會負擔。很顯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無論從組織上還是經濟上都依附於國際奧委會。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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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