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意志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國家意志有兩層含義,國家意志包括國家行為,是否能和民眾所一致的。上層建築 [1] 具有高瞻遠矚的能力,而普通民眾不可能有。個人意識和國家意志相一致的。這樣才有可能形成民族步伐的統一,行為的統一。所謂國家意志,就是指國家為了維護存在和推動發展而產生的訴求。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個體訴求形成個人意志,國家意志是個人意志的集合,具有訴求整體性、行動統一性和執行公共性的特徵。這些特徵決定了國家意志必然是整個社會意願的體現,也是人民所期待的目標追求。
闡述
國家意志是指國家必須有統一的信急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規範、政策技術規範.政府行為是指在國務院信息化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統領導和協調下,各級政府對其信息系統安全建設與管理負責,開展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國家意志的本質是政府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的體現。當政府意志與大多數國民意志一致時,可以認為體現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是個虛幻的政治概念。對此,國民的提法比較貼切。個人意志就是某個人在一定時期對事物的意思表達。意思表達指主體對對象的訴求、要求、祈求,集中反映着主體的意志。權力是國家意志的制度體現。國家對社會的一般訴求,往往形成國家體制,用國家強制力表達着國家主體的意志。國家體制的運行靠的就是權力,正是權力的正常運作反映着體制的存在。有什麼樣的制度就會有什麼樣的權力格局,權力格局的變化也體現着國家體制的變化。目前我國進行政治體制的改革,實際上就是對權力格局進行調整,進而體現出國家體制的改革調整。在這裡權力實際上成為國家意志的體現,權力的運行表述的是國家對社會成員的一般要求,反映的是國家的整體利益趨向,標誌的是社會的正常秩序。
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志是什麼意思?
中國共產黨的意志和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集中體現出來的人民的意志相統一而上升為國家意志。國家意志再交由國家行政職能機構貫徹執行。這就形成了黨政權三者之間最主要最為核心的的相互關係。具體的說,中國共產黨是方針政策的制定者,人民代表大會是賦予這些方針政策法律效力者,國家行政職能機構是這些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者。形象的說,中國共產黨是國家之父,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之母,他們共同構成國家主人;國家行政職能機構我們這個國家大家庭的管家,只能忠誠貫徹執行主人的意志、服從服務於主人的意志而決不能有背於主人意志,因而國家行政職能機構是國家之仆。
憲法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強調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
憲法的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基本人權原則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保障人權。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基本人權寫入憲法,構成了我國人權保障的法律基礎。從本質上講,憲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規範和控制國家權力來保障和鞏固公民權利。
3、法治原則
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依法治國正式確定為憲法的基本原則。
4、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是指制約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值得提醒的是,我國的權力制約不是西方國家的分權制衡模式。
憲法規範最基本的表現形式為
法律主觀:
關於憲法規範內容這個問題,憲法規範是指調整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的各種規範的總和。在人類社會生活中,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必須通過一定的規則來規範各自的行為,從而使人類社會生活處於有序狀態。儘管這種規則或規範各式各樣,但大致說來主要是兩大類:一是以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係為主的社會規範,包括法律規範、道德規範、宗教規範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規則;二是以調整人與自然相互關係為主的技術規範,包括操作規程、交通規則,等等。在階級社會中,法律規範是人們運用得最為普遍的行為規範之一。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現統治階級意志、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則。憲法規範作為法律規範的一種,當然具有與其他法律規範相同的特徵:都是由國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認可,都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都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都取決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等等。然而,由於憲法是民主制國家的根本法,加之憲法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還有兩大特點,即一是調整的對象非常廣泛,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會關係;二是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一方通常總是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因此可以將憲法規範定義為:憲法規範是由民主制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憲法主體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最基本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我國憲法規定什麼是具有廣泛代表性
我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具有廣泛代表性。
憲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黨的領導原則。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2、人民主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並且屬於人民。國家權力必須服從人民的意志,服務人民的利益;國家權力的行使和運用,必須符合憲法;
3、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人作為人享有和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都是最重要的入權,包括公民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
4、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黨全國人民集體智慧,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和主要途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5、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權力監督與制約原則是為確保人民的權力屬於人民、避免權力濫用設計各種制度和方法以規範和控制國家權力範圍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則;
6、法治原則。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國理攻的價值、原則和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意志的本質是政府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的體現。當政府意志與大多數國民意志一致時,可以認為體現了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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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意志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