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國家商業部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國家商業部

中文名稱:國家財政部

官網:www.mof.gov.cn/index.htm

隸屬於 : 國務院

級別 :正部級

外文名: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部長 :劉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縮寫:MOFCOM)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部門,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辦公廳(國際貿易談判代表秘書局)

主要職能:

一、 擬訂部工作制度,負責部政務運轉,督促檢查部年度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2]

二、負責機構職責相關工作,協調部政務,協助部領導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況[3]

三、辦理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的交辦事項,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4]

四、管理商務部會議,承擔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督辦會議議決事項。

五、負責部政務和機要值班;承擔部黨組、部領導的秘書工作和部級老幹部的秘書服務工作;辦理部長接待日有關事宜。

六、擬訂部公文、印章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部公文核稿工作。

七、負責部政務信息工作;編輯、發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

八、在辦公廳設立商務部新聞辦公室;負責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管理部各類出版物。

九、負責商務部保密、檔案、密碼管理、信訪工作。

十、在辦公廳設立商務部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商務領域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聯絡工作,承擔部地方聯繫機制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與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履行職責相關的政務工作。

十三、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

主要職能:

國家商業部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駐外機構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主要職能:

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市場體系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擴大對外開放、國內外貿易流通體制改革並就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健全現代市場體系的綜合政策建議。

綜合司

主要職能:

組織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商務運行和結構調整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

條約法律司

主要職能: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方面的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之間銜接的意見;承擔國際經貿公約擬訂的有關工作;審核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等談判文件;組織經貿領域多雙邊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協議對外談判;承擔爭端解決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財務司

主要職能:

研究提出與商務工作相關的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商務部歸口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援外經費等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工作,編報預決算並下達預算;承擔本部門的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市場秩序司

主要職能:

一、牽頭協調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的相關工作,提出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的工作實施建議;建立健全相關預警、督查督辦和評估考核體系。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推進整頓規範市場秩序長效機制建設,提出立法建議;承擔部門間執法協調,密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促進監管信息共享;負責建設和管理市場秩序舉報投訴服務網絡。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參與組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牽頭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市場秩序整頓規範工作,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相關政策,規範商貿企業交易行為,促進公平交易、有序競爭。

五、負責推進商貿領域行政執法,制定規範執法的相關制度,開展執法檢查。

六、參與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組織開展誠信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誠信守法意識和識假防騙能力,發揮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七、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制定發展規劃,組織擬訂相關規章和標準,實施商務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

八、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秩序規範、商務信用行政執法和隊伍等工作。

十、承擔藥品流通相關管理工作,擬訂藥品流通的規章、標準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規範各類無固定地點銷售發展的規章,對內資直銷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牽頭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及零售商、供應商建立公平的交易關係。

十四、牽頭流通領域食品安全行業管理及追溯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十五、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場體系建設司

主要職能:

一、組織擬訂促進國內市場體系建設和城鄉市場發展的規章和政策,推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研究制定國內市場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和汽車等重要商品的流通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各類商品市場的標準化建設;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國內期貨市場的發展。

三、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規範商業領域投資的市場准入程序,組織實施中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市場體系建設重大投資項目,核准外商投資商業領域項目的可研、立項。

四、促進城市商業健康、有序發展,指導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制定、實施和社區商業建設,規範城市大型商業項目和流通基礎設施建設。

五、加強農產品市場、冷鏈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產銷銜接和農超對接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和改造升級,培育和發展農村市場;擬訂拓寬農產品加工、銷售渠道,改善農村商業設施,拉動農村消費等相關政策;組織實施農村連鎖經營,建立現代流通網絡體系。

六、擬訂汽車(新車、二手車)流通政策並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對汽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報廢汽車管理工作,負責老舊汽車更新工作,規範汽車、建材市場。

七、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流通業發展司

主要職能:

一、負責流通行業管理、促進等發展工作,擬訂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開展行業統計工作。

二、牽頭組織協調流通行業標準立項和起草工作,推動流通標準化和流通行業科技進步。

三、提出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流通企業改革,積極培育大型企業集團,支持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和中華老字號的保護與促進;擬訂推進工貿結合、農貿結合、內外貿結合的政策措施。

四、推進、發展物流中心和體系的建設,大力培育專業化第三方物流企業。

五、擬訂調整優化流通產業結構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優化商業布局和結構。

六、牽頭擬訂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流通業態和流通組織形式現代化;指導工商企業營銷工作。

七、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外輪供應、免稅商店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八、推進流通領域節能減排工作;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九、指導生產資料流通行業發展,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

十、負責內貿綜合工作。

十一、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場運行和消費促進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

主要職能:

一、擬訂有關市場運行調節的規章、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牽頭負責市場商品運行統計工作和監測體系,建立統計指標體系,採集市場運行數據,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提出市場運行和調控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解決市場運行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商品流通管理,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肉類、食糖、邊銷茶、小包裝食品等)儲備的管理和市場調控。

四、統籌商務領域消費促進工作,負責提出商務領域促進消費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議;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產銷銜接,協調解決農副產品買難賣難問題。

五、組織指導「三綠工程」,負責「菜籃子」商品流通的行業指導和管理。

六、承擔酒類流通相關管理工作,擬訂酒類流通的規章、標準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擬訂繭絲綢行業規劃和發展政策,協調行業發展,組織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實施國家廠絲儲備。

八、規範成品油流通,按有關規定對原油、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協調管理企業商業石油庫存的運營。

九、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外貿易司(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主要職責:

擬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編排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擬訂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和加工貿易管理政策和有關目錄並組織實施;擬訂進口機電產品招標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服務貿易和商貿服務業司

主要職能:

一、牽頭負責服務貿易工作;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擬訂與服務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和促進服務出口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技術貿易政策和部門規章,制定技術進出口目錄,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技術進出口工作。

三、負責全國服務貿易統計工作;擬訂服務貿易統計制度和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收集、管理、分析和發布服務貿易統計數據。

四、負責全國服務貿易促進工作;指導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和服務貿易出口品牌建設的相關工作,推動服務貿易公共平台建設,組織相關促進活動;促進重點服務貿易領域出口。

五、負責服務貿易部際聯繫機制相關工作,指導有關行業和地方服務貿易進出口工作;參與國際多雙邊服務貿易談判。

六、規範服務貿易經營秩序,指導服務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

七、負責會展業促進與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境內外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和赴境外非商業性辦展活動。

八、擬訂我國國際貨代發展政策;負責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工作;參與多雙邊物流及運輸協定的談判。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法規、規劃、標準和規章;負責全國服務外包業務信息管理工作,指導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指導和管理服務外包基地城市、示範園區、重點企業等平台建設工作。

十、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產業安全與進出口管制局

主要職責:

擬訂並執行國家進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建立並完善產業安全預警機制,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

外國投資管理司

主要職能:

一、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跨國投資趨勢和全國外商投資總體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協調各部門的意見,提出吸收外商投資重大問題的建議;參與制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和產業區域結構優化目標。

二、起草吸收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規章、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共同發布;擬訂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兼併、承包、租賃工作的有關政策;協調相關部門擬訂服務貿易領域利用外資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管理和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審批、備案工作。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外商投資及法規規章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合同、章程及變更;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會同有關司局核准商業流通領域外商投資項目。

四、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申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參與擬訂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目錄;負責將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併購案提交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

五、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運行過程中的問題;牽頭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六、研究擬訂投資促進戰略、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管理全國投資促進工作。建立多雙邊投資促進機制並開展相關工作,籌劃跨地區大型投資促進和外資政策宣傳活動;牽頭協調多雙邊、區域談判中涉及投資議題的中方立場,擬訂談判方案,負責對外談判工作,參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談判工作。

七、指導並協調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等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制訂相關發展戰略、政策和法律規範並組織實施;聯繫經濟特區、保稅區、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吸收外商投資工作。

八、牽頭研究推進區域對外開放的政策,協調、推動沿邊開放和其他各類區域對外開放。

九、研究制定區域吸收外資、區域投資合作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產業轉移投資促進中心和示範園區等平台建設,優化外資區域布局;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

主要職能:

一、組織、協調實施「走出去」戰略;指導和管理對外投資、境外加工貿易和研發、境外資源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含公民出境就業)等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業務。

二、起草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法律、法規,擬訂相關部門規章和保障、監管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財政、金融、保險、外匯、出入境等促進政策的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業務的發展戰略及規劃。

三、依法核准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金融類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制定國內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含境外就業)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經營秩序。

四、監測、分析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運行情況,制定和完善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牽頭研究、擬訂重大戰略性項目的規劃布局和支持政策,統籌協調項目實施。

六、擬訂對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和年檢辦法、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七、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方面的多、雙邊交流與合作,建立相關機制,商談落實政府間合作項目;建立重點產業、企業聯繫制度,指導重大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項目的實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境外安全保護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含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九、指導、組織、協調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的相關工作。

十、按有關規定牽頭負責優惠出口買方信貸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和管理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方面的相關培訓工作。指導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的促進工作。

十二、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貿易救濟調查局

主要職責:

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調查對我出口商品實施的岐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並進行相關磋商談判;承擔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對我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國際經貿關係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多邊、區域經貿政策;根據分工處理與多邊、區域經貿組織的關係;組織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牽頭組織多邊、區域及自由貿易區等經貿對外談判;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中國經濟技術合作的中方有關管理事務;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

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諮詢局)

主要職能:

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貿組織的關係,負責我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各種會議、多雙邊談判;履行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承擔的關於貿易和投資等方面的政策審議、通報、諮詢義務;會同條法司、地區司及相關司局,負責涉及我國的貿易爭端在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前的對外磋商工作;協調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的應對工作;聯繫中國常駐世貿組織代表團。

亞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西亞非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歐亞司

歐亞司負責的國別為: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土庫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格魯吉亞、亞美尼亞、摩爾多瓦等12個國家。

歐亞司的主要職責為: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歐洲司

歐洲司負責的國別為:原歐洲司負責的國家(地區)中,除俄羅斯等12個國家劃入歐亞司以外,其餘國家(地區)保留在歐洲司。此外,將原有亞洲司負責的塞浦路斯劃入。

歐洲司的主要職責為: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的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推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美洲大洋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台港澳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牽頭組織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磋商及實施工作;協調處理對台經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對台直接通商方案;牽頭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協調台商投資管理工作。

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

主要職能:

一、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擬訂推動企業信息化、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支持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促進網絡購物等面向消費者的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二、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建立電子商務統計和評價體系。

三、擬訂電子商務相關標準、規則;組織和參與電子商務規則和標準的對外談判、磋商和交流;推動電子商務的國際合作。

四、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信息化建設規劃、相關規章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商務領域電子政務建設,制定商務部電子政務建設整體方案、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電子政務內網信息統一共享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部電子政務項目立項管理,監督檢查,組織項目驗收;監督電子政務網絡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六、負責部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駐外經商機構的辦公自動化工作。

七、負責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體系規劃、立項並組織開發;負責商務部政府網站規劃、建設與管理。

八、組織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九、參與國家信息化、「金關工程」相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負責組織商貿領域信息化的培訓與交流。

十一、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事司

主要職能:

擬訂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紀委

主要職能:

負責商務部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行政監察工作;開展黨紀教育,提高黨員幹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開展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廉政監督;對同級和下級黨的委員會進行監督;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檢舉和控告,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檢查和處理違紀違規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不受侵犯;推動商務部紀檢幹部隊伍建設;承辦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任務。

離退休幹部局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2]。

派駐機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商務部紀檢監察組

其他機構 商務部經貿政策諮詢委

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大連

天津

上海

廣州

深圳

海南

南寧

南京

武漢

青島

鄭州

福州

西安

成都

杭州

昆明

駐外經商機構 亞洲地區

西亞非洲地區

歐亞地區

歐洲地區

美洲大洋洲地區

國際組織

港澳

直屬事業單位 機關服務局

外貿發展局

投資促進事務局

國際經濟合作事務局

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商務出版社)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國際商報社

培訓中心

中國對外貿易中心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流通產業促進中心

中國服務外包研究中心

中國國際進口博覽局

業務主管社團 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

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中國藏毯協會

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中俄機電商會

國際煙花協會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統計學會

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

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

中華茶人聯誼會

機構領導

黨組書記:王文濤

部長:鐘山


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兼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俞建華

副部長:錢克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商務部紀檢監察組組長、黨組成員:李仰哲

副部長、黨組成員:王炳南

部長助理、黨組成員:李成鋼、任鴻斌

歷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

1949.11-1952.8

職能: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全國國營貿易實施辦法的決定,中央貿易部執行以下職權;(1)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總計劃起草國營貿易及合作社貿易總計劃,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實施;(2)批准全國各專業總公司的業務計劃及財務計劃並監督其執行;(3)管理與調度全國一切國營貿易資金及存貨;(4)決定全國各大市場國營貿易公司批發商品的價格;(5)指導全國私營商業及各級人民政府貿易部門對於市場的管理工作;(6)頒布全國貿易會計法規。

部長:葉季壯: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為中央貿易部部長。

撤銷:隨着國內外貿易的飛躍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減輕貿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別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定的第二項",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於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銷中央貿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隨着國內外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管理,更加有力地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撤銷中央貿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對外貿易部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

職能:

1. 編制國家進出口貿易計劃和對外貿易外匯收支計劃組織和檢查計劃和執行;

2. 起草中國同有關國家發展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的聯繫方案,負責同有關國家進行談判,簽訂協定和議定書等,並監督執行;

3. 起草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規和海關管理法規,並貫徹執行;

4. 領導海關工作,不斷加強貨物監管和政治經濟保衛工作;

5. 制定國營對外貿易企業進口、出口、運輸、包裝業務程序,管理並監督執行;

6. 簽發進口、出口和過境貿易的許可證;

7. 研究擬訂商品檢驗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國成立設備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工作。

部長:葉季壯(1952.8-1967.6逝世)

林海雲(代) (1965.9-1970.7)

撤銷:對外貿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間,一直作為中國政府主管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行使其管理職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貿易部正式撤銷。

對外經濟貿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

職能: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規劃、管理和協調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對外貿易經濟活動,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做好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技術援助,加強國際間的多邊和雙邊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利用外資,組織引進和出口技術,開展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統一組織政府間綜合性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戰略服務。

部長:陳慕華(1982.3-1985.3)

鄭拓彬(1985.3-1990.11)

李嵐清(1990.11-1993.3)。

對外經濟聯絡部:由於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國際影響的擴大,我國對外經濟援助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為了加強這一工作的管理,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於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對外經濟聯絡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隨着國際形勢的進一步發展,我對外援助任務逐漸增加,為進一步充實和調整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人員和機構,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一十九次會議決定,於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基礎上設立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一九七O年六月經中共中央中發(70)44號文件決定,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於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稱為對外經濟聯絡部。對外經濟聯絡部自其前身對外經濟聯絡總局成立以來,其工作任務主要是負責我國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具體職責為:

1、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對亞、非、拉國家經濟援助談判工作,對外簽訂協定、議定書;

2、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對外簽訂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

3、掌握協議、議定書的執行情況,了解援外項目和科技合作項目的工作進度,辦理清算手續等;

4、安排對外援款的撥款使用計劃,編制援外計劃,辦理出國援外專家的有關事項;

5、處理列席八國經互會各常委會的工作,辦理國際間有關國家的鐵路、交通、民航、郵電和農林電等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6、對外派遣技術援助專家,考察專家,推薦和派遣實習生,交換技術資料和實物樣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經濟聯絡部正式撤銷。

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

1979.8-1982.3

1979年8月,中發[1979]60號,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谷牧。

主要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展進出口貿易、技術引進、利用外資,以及對外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條例、規章,研究總結經驗,改革有關管理體制;會同國家計委,審議和制訂我國進出口、技術引進、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檢查督促計劃的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採取有力措施,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組織制訂實施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統籌管理各部門、各地方引進先進技術、利用外國資金和進口設備的工作。督促檢查有關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發展引進的先進技術,以提高國內的製造能力和技術水平;審議我國與外國政府間的長期經濟合作或長期貿易協定、協議,報請國務院批准。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職能:

1. 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2. 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擬定的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3. 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4. 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和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5. 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議;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劃;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7. 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8. 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的立場和意見;負責知識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9. 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

10. 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11. 參與外經貿方面宏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督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12. 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13.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003年3月,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商務部。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商務部對外援助工作有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將商務部組織實施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職責介紹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繫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屆部長

吳儀(1993.3-1998.3)

石廣生(1998.3-2003.3 )

呂福源(2003.3-2004.2)

薄熙來(2004.2-2007.12)

陳德銘(2007.12-2013.3)

高虎城(2013.3.16-2017.2)

鐘山(2017.2至今)

視頻

參考資料

1. 國務院任免陳小江、徐樂江、劉寧、滕佳材、劉建超、李仰哲等職務

2. 商務部機構設置

商務部 [引用日期2019-04-18] 3. 商務部機構設置

商務部 2019-04-18 [引用日期2019-04-18] 4. 王文濤任商務部黨組書記

商務部 [引用日期2020-12-02] 5. 俞建華已任商務部黨組副書記

澎湃新聞 2019-04-23 [引用日期2019-04-23] 6. (兩會受權發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7.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8.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名單

9. 鐘山接替高虎城任商務部部長

擴展閱讀: 1. 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2018年12月28日)_人事信息_中國政府網

中國政府網 詞條標籤:

機構

  1. 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國政府網 - www.gov.cn/guoqing/... - 2020-12-16
  2. 擬訂部工作制度,負責部政務運轉,督促檢查部年度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華圖教育 - www.huatu.com/2... - 2016-1-11
  3. [1],中國商務部 - tzswj.mofcom.gov.cn... - 2019-11-23
  4. 辦理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的交辦事項,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法律圖書館 - www.law-lib.com/law... - 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