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噶瑪蘭廳志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噶瑪蘭廳志》,噶瑪蘭廳地輿全圖原圖來源

噶瑪蘭廳志》總纂人是陳淑均,淑均友松福建晉江人。嘉慶21年(1816)舉孝廉,即選知縣道光10年(1830)應聘入臺,任噶瑪蘭仰山書院山長;同年冬,書仰山齋壁,詳蘭廳考生應考沿革。曾編纂《噶瑪蘭廳志》,為開蘭以來信史之濫觴。道光14年(1834)內渡,18年(1838)復來臺主鹿港文開書院。其主要作品見於《噶瑪蘭廳志》與《噶瑪蘭志略》中。

內容簡介

《噶瑪蘭廳志》八卷、首一卷,主修者是當時噶瑪蘭廳通判薩廉、仝卜,噶瑪蘭仰山書院院長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通判董正官續修,生員李祺生續輯。《噶瑪蘭廳志》於道光十一年(1831)九月始修,十二年(1832)初稿完成;二十年(1840)刪補為定稿;二十九年(1849)續輯。終在咸豐二年(1852)刊行。

緣起與成書過程

噶瑪蘭即今宜蘭地區,舊稱哈仔難、甲子蘭、哈仔蘭、哈仔欄,皆譯自原住民語,原為哈仔難三十六社土番所居之地。在臺灣入中國版圖後,於康熙二十三(1684)年先設一府三縣,此地即隸屬於諸羅縣。後來在康熙三十四(1695)年,社番開始輸餉於諸羅縣。雍正二(1724)年,附東螺以北二十二社番,改歸新設之彰化縣。雍正九(1731)年,始劃為淡水廳管轄。嘉慶十五(1810)年議設噶瑪蘭廳。嘉慶十七(1812)年,正式設廳。 道光十(1830)年,晉江舉人陳淑均應聘掌教於噶瑪蘭廳之仰山書院,當時淑均即頗留意當地文獻。且其時福建有重修通志之意,臺灣知府議設局有重修府志之舉,於是開始徵求史料,噶瑪蘭亦是被要求提供志料之地。當時通判薩廉曾收集採訪,但未即上許。後來廳之人士請託淑均為總纂,以貢生林逢春、監生楊德昭蔡長青,生員李祺生等任採訪。始於道光九(1831)年9月,後來在道光十二(1838)年9月完成廳志稿八門十卷。後來道光十四(1834)年淑均內渡,到了道光十八(1838)年再度應聘來鹿港文開書院講授,此時亦繼續採補資料,完成「續補」二卷,復索取前稿,重新訂正,分八門十二卷,是為定本志稿,時為道光二十(1840)年。然初稿與定稿均未刊行。道光二十九(1849)年,董正官任通判,始議刊行廳志,乃採淑均之定稿本,在詳加教定,並任李祺生續輯,卷數與分門同原定稿,終於咸豐二(1852)年付梓刊行,名曰《噶瑪蘭廳志》。

行政區域沿革

時間 隸屬 備註
康熙二十三(1684)年 諸羅縣
康熙三十四(1695)年 諸羅縣 社番開始輸餉於諸羅縣
雍正二(1724)年 彰化縣 附東螺以北二十二社番
雍正九(1731)年 淡水廳
嘉慶十五(1810)年 淡水廳 議設噶瑪蘭廳
嘉慶十七(1812)年 噶瑪蘭廳 嘉慶十七年二月正式設廳

內容特色

《噶瑪蘭廳志》分八卷與首一卷。卷二、三個分上中下,卷四、五分上下。分門十二。其纂修與採訪人員其實並不多,採訪加校刊不超過十人,因此能完成這本廳志著實不易,亦可看出總纂陳淑均之功力與用心。而且本書很值得讚許的是考證而非常多,大抵每一節後面都有附考,而附考約有兩種,考據與採訪。不過在採訪來說,山川與規制大致上應有時地去經驗調查;其他就可能有抄襲的現象,如物產一章中,大體引自《臺灣府志》。

另外在星野部分,僅有短短的二十一個字。書云:「臺灣噶瑪蘭,「禹貢」、揚州之域。天文牛女分野,星紀之次。」其實其交代出三種分類,即禹貢、二十八星宿與,十二星次三種,但內容未作論述,顯示其較為保守、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

此外,在風俗下卷方面主要總論本地番人的習俗,其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在討論本地番人的特性及狀況;第二部份則在說明此地生番與熟番其在治理上所遭遇的問題。在第一部份,主要引用多種前人著作。如《臺海采風圖》、《諸羅縣志》、《東徵集》…等,雖然主旨在介紹,但其引用的部分幾盡如何鎮壓番人與治理之方,在到對待番人之政策上突顯自身優越的觀感。[1]

  1. 趙健佑 整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