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現代
現代東亞各地法律皆沒有禁止同姓結婚,但一些較為保守的華人及朝鮮族家庭會反對子女與同姓的人結婚。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在2014年的統計,全中華民國的同姓夫妻總共有17萬4350對,其中更有一對是同名同姓的夫妻。
案例
- 鍾理和與鍾台妹
1932年,鍾理和在結束私塾課業後隨父親遷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濃莊(今高雄市美濃區)經營笠山農場;並在當地認識了他日後的妻子鍾台妹。1938年,他與鍾台妹同姓結婚受阻,1940年與鍾台妹私奔前往滿洲國,鍾理和的小說《貧賤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農場》等,皆取材自鍾台妹私奔結婚的真實故事。[1]
歷史
夏商時代,並無同姓不婚之制度。
中國從西周時代起,才確立了這一婚姻制度,出於倫理和生理兩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懼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認為同姓通婚將影響種族的繁衍和後代的質素。買來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則用占卜的方式確定,以避免同姓婚姻。
古代違反這一規定者,輕則受到輿論譴責,重則受到法律懲處。唐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論。明、清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但上古的姓和後世不同。上古時代,同姓必同宗,後世則同姓不一定有血統關係。所以清末《大清現行刑律》刪去了這一規定。
最後,同姓不婚的制度在清末被廢除。
越南古代儒者雖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會上並沒有嚴格執行。
參考文獻
- ↑ 蘇福男. 〈南部〉一生守護堅貞愛情 鍾台妹安詳辭世. 自由時報. 200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