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副廳級)為省衛生廳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1]。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職責。
(三)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職責,提高農村和城市社區中醫藥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術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全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省重大中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省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並進行業務指導;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等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監督執行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三)負責監督和協調全省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地方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中西醫結合醫療、研究機構。
(四)負責指導全省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執行國家民族醫醫療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地方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民族醫醫療、研究機構。
(五)組織開展全省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制定全省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
(六)組織擬訂全省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
(七)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實施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管理全省重大中醫藥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八)承擔保護全省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開展中醫古籍整理研究,推進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提出保護中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的普及。
(九)指導和協調中醫藥對外交流與技術合作,推進中醫藥科學的推廣、應用和傳播;聯繫相關中醫藥社會團體。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省中醫藥局等部門關於加快全省中醫藥事業發展意見的通知,法律快車,2005-07-11
- ↑ 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主要職責 ,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