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古代科舉違規如何處理?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古代科舉違規如何處理?,文化故事。[1]

故事內容 

原圖鏈接古代科舉


中國古代的「殿舉」、「罰科」制度,是科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科舉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標誌之一。五代及宋元時期稱為「殿舉」、「殿罰」,明清時期稱之為罰科,指科舉時代對違規、舞弊或文理紕繆者暫時廢止其繼續考試資格的一種處分。鄉試中式者罰停會試,會試中式者罰停殿試,並根據所犯輕重以定處罰停考之科數。


罰科制度的形成及嬗變


據史料記載,至遲在北齊(公元550-577年)時,就有了對應試者罰飲墨水的規定。南朝梁武帝蕭衍時規定:凡應試「差謬者罰飲墨汁一斗」。隋朝也規定:「士人應試時,凡書跡濫劣者,罰飲墨水一升。」這種今天看來近乎荒唐的規定,卻在歷史上相沿很久。


筆者所見最早關於殿舉,即罰科的記載,是後唐明宗長興四年(933),考試時懷挾書策,「殿將來兩舉」,即取消將來兩次應舉考試的機會。互傳答案、調換考試座位者「殿將來三舉」,對誣告者一經查明出於「虛妄」,不僅本人「永不得入舉場」,其考試的同保人則被「各殿三舉」,主要針對考場作弊以及誣告等情形而進行的規定。


後周世宗顯德二年(955)五月,禮部侍郎、知貢舉竇儀奏准:進士科,將落第者「以文藝優劣,定為五等」,依次罰科不等。對於考試槍替舞弊者,一經查實,應試者永遠不得應舉,且同保人根據知情與不知情兩種情形區別對待,分別殿四舉和殿兩舉。受倩者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諸科,根據三場錯誤的多少,也處以程度不等的罰科。


宋朝,多循五代舊制。「進士文理紕繆者,循舊制殿五舉;諸科初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否「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以前,「挾書赴試者,並同保人殿一舉」,此後,改為考場懷挾者照常殿舉,而同保者則不予追究。


元朝規定:應試者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應當迴避,否則,殿一舉。懷挾、倩代、場內喧譁以及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而應舉者,皆殿二舉。


明代前期,應試者作弊或犯規,視情節輕重,要麼予以嚴懲,即治罪或褫革;要麼豁免。沒有罰科這種折中的彈性處置辦法。據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記載,明朝罰科自萬曆二十八年(1600)順天府鄉試趙維寰始。此後,萬曆後期及天啟、崇禎兩朝都有舉人遭到罰科。


清代,自始至終都實行罰科制度,並且規定越來越周密。順治十五年(1658),世祖皇帝親自對順天、江南兩闈取中的人員進行複試。結果,「江南汪溥勛等九十八名,准作舉人,罰停會試」。康熙二十三年(1684)順天鄉試磨勘後,有七名舉人被罰停科。乾隆二十四年(1759)嚴磨勘之條,順天停科四十餘人,正如清人戴璐所言:「時疵謬者固不乏人,亦有倖免者,有誣指者。」乾隆五十一年,定答策不滿三百字,照紕繆例罰停科。乾隆五十八年,中式舉人鄧棻春等八名補複試,其中二人斥革,五人停科。


清朝不僅文科,武科和翻譯科也規定了相應的罰科制度。武科複試始於乾隆時,僅實行於武會試。嘉慶六年(1801),「命比照文闈磨勘例」,進一步加強了對武鄉試的複試和磨勘。道光八年(1828),翻譯科鄉試,應試者滿洲一百三十餘人,蒙古二十餘人。中式滿洲舉人八名,複試時因文理不通、錯誤太甚,被罰停科者四名。


晚清還曾實行過罰科的捐免制度。咸豐三年(1853)規定:宗室舉人罰停會試兩科者,可以捐銀少罰一科。其先是宗室舉人,後來可能範圍逐漸擴大。至同治五年(1866),已經認識到它的嚴重性,因御史王師曾所奏,皇帝遂下旨廢除了捐免罰科的規定。


由上可知,五代宋元時期的「殿舉」與明清時期的「罰科」是一脈相承的,都是因考試違規作弊或「文理紕繆」,對應試者考試資格的暫停,但在內涵上又發生了一些變化。被殿舉,註定他該科是落第者。而明清時期被罰科者,則是該科已經中式,但又不能直接進行下一級的考試,需待一至三科之後才能接着應考。


被罰科的原因


推究應試者被罰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考場舞弊。明代田吉,萬曆三十八年因殿試時懷挾,被罰三科,天啟二年始成進士。清咸豐八年順天鄉試案,數十人被罰科,主考官柏葰,成為中國歷史上唯一因科場案被殺的內閣大學士。


(二)字體潦草、違規犯忌、文理紕繆。康熙五十七年戊戌科江南鄉試,程思恭首場因為顛倒了「大哉聖人之道」與「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兩句的順序。雖被取中,卻被罰停一科。道光二十三年又規定:「……複試詩文疵謬,詩失粘,抬寫錯誤,不避御名、廟諱、至聖諱,罰停會試、殿試一科或一科以上。」


(三)官場鬥爭。明末,艾南英天啟四年鄉試中式,因考官丁乾學、郝土膏發策詆毀魏忠賢,艾南英在對策中也有譏刺之語。觸怒了魏忠賢,結果考官被削籍,艾南英也被罰停三科。終未成進士。清朝的竇光鼐,諸城人,性格伉直,與和珅有隙。乾隆六十年乙卯科竇為會試總裁官,所定第一、第二名為浙江人王以鋙、王以銜,乃同胞兄弟。和珅欲藉此興大獄以傾竇,「摘元墨小疵罰停科」,致使會元王以鋙於嘉慶六年始成進士。


(四)平時違法犯紀。明萬曆三十八年,浙江舉人閔於徑,因「故縱親族挾帶私鹽」,被「罰停兩科會試」。


罰科的輕重


縱觀從五代至清末近千年的科舉考試實踐,鄉試、會試、殿試三級都存在罰科現象。尤以鄉試、會試這兩級考試為多見。鄉試違規或作弊,情節相對輕微,構不成「褫革」的,就罰停會試。又視其情節輕重,五代、兩宋時期,罰一至五科不等。元明清時期,一般罰一至三科。會試違規或作弊,則罰停殿試。殿試違規或作弊,也罰停殿試。


罰科制度的利弊


一方面它與其他懲治措施相結合,確實對應試者的違規和作弊行為起到了懲戒作用。嚴肅了考紀,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考試的公平。明清時期的罰科制度,作為有彈性的更具人性化的懲罰制度,彌補了以往單一的懲處方法,改變了要麼褫革、治罪,要麼容忍「微瑕」這兩種極端舉措。實際上是設計了個折中辦法:取中,但暫時取消下一級考試的資格。這樣使科舉制度更加完善,維繫了科舉制的良性運作,為國家更好地選拔適用人才服務。另外,它對於「文理紕繆」的罰科規定,也迫使讀書人筆耕力學,客觀上提高了應試者,乃至整個社會的文化水平。


另一方面,作為一種非常細化的考試制度,在客觀上也強化了對應試者的思想控制。封建統治者從統治需要出發,為應試者設置了道道藩籬,以至於動輒獲咎。使許多舉人被磨勘罰科,有的一生與進士無緣,甚至抑鬱而死。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像明代的田吉,他因萬曆三十八年廷對懷挾,被罰三科,以縣佐錄用。12年後的天啟二年(1622)始成進士。從心理學上分析,罰停三科,扭曲了他的靈魂,使他百般尋求「社會補償」,不擇手段地在仕途上攀爬,成為宦官魏忠賢的「五虎」之一,「未匝歲,連擢至兵部尚書,加太子太保」。


因為對應試者的罰科或褫革,主考官和同考官也會相應地得到懲處。如清制,舉子罰停三科者,每名同考官降一級調用,主考官罰俸一年。所以,這一制度有時還被別有用心的人用來打擊自己的政敵。

視頻 

古代傳統文化之科舉制度

參考資料 

  1. 古代科舉違規如何處理? 中國歷史故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