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受教育權被認為是一種人類權利並被理解為一種自由的權利,明確了對兒童進行初級教育、對所有兒童推廣中等教育的義務、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以及對未接受過完整初級教育的個體進行基礎教育的義務。除了這些規定個體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之外,受教育權內容還包括消除各級教育系統內的歧視[1]、建立最低標準以及提高教育質量。
受教育權規定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26條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14條中, 在1960年教科文組織的反教育歧視公約中、歐洲人權公約第1號議定書以及1981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得到重申。
受教育權在《歐洲人權公約 第1號議定書第2條 - 受教育之權利》以及很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有相關規定,例如:比利時憲法(原第17條,現第24條)以及荷蘭憲法(第23條)
受教育權的落實
受教育權的落實可以依照4A框架進行評估,該框架指出受教育成為一種有意義的權利應當是可用的(available)、可參與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適應的(adaptable)。這個4A框架最初是由前聯合國受教育權特別報告員卡特里娜·托馬斯夫斯基(Katarina Tomasevski)發展並提出的,但並不必須是使用在每個國際人權說明中的標準,當然也不是國家法律規定受教育權的通用方針[2]。
4A框架建議作為首要責任的承擔者的政府需要依據可用的(available)、可參與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適應的(adaptable)教育的標準,尊重、保護及落實受教育權利。這個框架同時明確了在教育過程相關利益者的責任:作為受教育權的主體的兒童、作為『第一施教者』的父母以及職業教師,義務教育是他們應得權利及義務。
實施
國際法並沒有相關於學齡前教育的保護內容,國際文件一般都忽略了這一階段的教育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3]指出每一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因此,這個權利適用於每一個個體,而兒童則應為主要對象。受教育權分為三個階段:
初級教育(基礎教育):對所有兒童應為免費的、義務的,對他們的國籍、種族、出生地或其他方面不應存在任何歧視。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國家必須提供兩年內的免費初級教育。
中等教育(世界人權宣言中稱為初級技術、職業教育)必須是可用的和可接受的。
高等教育(大學階段)應該視能力進行推廣,即任何達到教育標準的人應該可以進入大學學習。
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應採用任何適當的方式達到可接受性,並且應逐步實現免費教育。世界上,只有日本宣布實行免費的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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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消除歧視 切實保障艾滋兒童受教育權,人民網,2019-12-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國教育部,2015-12-28
- ↑ 世界人權宣言,搜狐, 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