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經·卷九·禁令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反經·卷九·禁令出自《反經》(亦稱《長短經》)是一本謀略奇書,由唐朝大詩人李白的老師道家末枝縱橫家趙蕤所著。它以唐以前的華夏歷史為論證素材,集諸子百家學說於一體,融合儒、道、兵、法、陰陽、農等諸家思想,所講內容涉及政治、外交、軍事等各種領域,並且還能自成一家,形成一部邏輯體系嚴密、涵蓋文韜武略的謀略全書。為歷代有政績的帝王將相所共悉,被尊奉為小《資治通鑑》。[1]
原文
孫子曰:「卒未專親而罰之,則不服,不服則難用。卒已專親而罰不行,則不可用矣。故曰:視卒如嬰兒,故可與之赴深溪;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居死地。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知理,譬若驕子,不可用也。」《經》曰:「兵以賞為表,以罰為里。」又曰:「令之以文(文,惠也。),齊之以武(武,法。),是謂必取。」故武侯之軍禁有七(孫子曰:「無法之懸,無政之令。」《司馬法》曰:「見敵作誓,贍功作賞,此蓋圍急之時,不可格以常制。」其敵國理戎,周旋中野,機要綱目,不得不預領矣):一曰輕,二曰慢,三曰盜,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亂,七曰誤,此治軍之禁也。
若期會不到,聞鼓不行,乘寬自留,迴避務止,初近而後遠,喚名而不應,軍甲不具,兵器不備,此謂「輕軍」(有此者,斬之。)。
受令不傳,傳之不審,以惑吏士。金鼓不聞,旌旗不睹,此謂之「慢軍」(有此者,斬之。)。
食不廩糧,軍不部兵,賦賜不均,阿私所親,取非其物,借貸不還,奪人頭首,以獲功名,此謂「盜軍」(有此者,斬之。)。
若變易姓名,衣服不鮮,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堅,矢不着羽,弓弩無弦,主者吏士,法令不從,此所謂「欺軍」(有此者,斬之。)。
聞鼓不行,叩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起,指麾不隨,避前在後,縱發亂行,折兵弩之勢,卻退不鬥。或左或右,扶傷輿死,因托歸還,此謂「背軍」(有此者,斬之。)。
出軍行將,士卒爭先,紛紛擾擾,軍騎相連,咽塞道路,後不得前,呼喚喧譁,無所聽聞,失行亂次,兵刃中傷,長將不理,上下縱橫,此謂「亂軍」(有此者,斬之。)。
屯營所止,問其鄉里,親近相隨,共食相保,呼召不得,越入他位,干誤次第,不可呵止。度營出入,不由門戶,不自啟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飲食,阿私所受,大言驚語,疑惑吏士,此謂「誤軍」(有此者,斬之。)。
斬斷之後,萬事乃理。所以鄉人盜笠,呂蒙先涕而後斬。馬逸犯麥,曹公割發而自刑。故太公曰:「刑上極,賞下通。」孫子曰:「法令孰行?賞罰孰明?吾以此知勝。」此之謂也。
譯文
孫子說:「如果士卒沒有親近依附之前就處罰他,士卒就不服氣。不服氣,就難以使用。士卒既已親近依附了將帥,仍不執行軍紀軍法,這種士卒也不能使用。」所以說,將帥對士卒能象對待嬰兒一樣體貼,士卒就可以跟隨將帥一起赴湯蹈火;將帥對士卒能象對待自己的愛子一樣,士卒就可以與將帥同生共死。但是,如果對士卒過分厚養而不使用他們,一味溺愛而不以軍紀軍法約束他們,違犯了軍法也不嚴肅處理,這樣的軍隊,就好比「驕子」
一樣,是不能用來打仗的。《經》說:「士卒以獎賞為表,以懲罰為里。」
又說:「要用恩惠來命令他,以法令來約束他,這樣就一定能取勝。」所以武侯治軍有七條禁令[孫子說:「施行超出慣例的獎賞,頒發打破常規的號令。」《司馬法》說:「看見敵人時發誓要給立功者獎賞,這是被圍困的危急之時的作法,不可以平常的法規來限止。敵對的國家入侵,與其周旋在原野之上,治軍的機要綱目,是無法事先制定的]:一是「輕」,二是「慢」,三是「盜」,四是「欺」,五是「背」,六是「亂」,七是「誤」。這七種情況是治軍必須禁止的。
如果有期約而不到,聽到鼓聲不進攻,趁機滯留,有避忌就止步不前。
開始時靠前,後來便落後,呼喚姓名不答應,盔甲沒有,兵器不準備,這叫做「輕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接受命令不去傳達,傳達時又不細心,致使吏士疑惑。不聽金鼓的號令,不看旌旗的指示,這叫做「慢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吃飯卻不儲存糧食,駐紮卻不部署士兵,賞賜、分配不公平,袒護親信,奪取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借貸不還,搶奪他人割取的首級,用以邀功,這叫做「盜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又如改名換姓,衣冠不整,金鼓不備,兵刃不磨,武器不修整,箭不插羽毛,弓弩沒有弓弦,從上到下不聽法令,這叫做「欺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聽到擊鼓不進攻,鳴金不收兵,按下旗幟不倒伏,舉起旗幟不起立,帥旗所指卻不跟隨,躲在後面向前。隨意放箭,胡亂行進,損折兵弩的威勢,退卻不鬥。有時借着扶助傷者、運送死者的機會,趁機逃跑,這叫做「背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兵行將出之時,士卒卻爭着向前,紛紛擾擾,一片混亂。騎兵相互勾連,堵塞道路,後面的部隊不能向前,呼喚喧譁,嘈雜之聲四起,沒有行列,次序混亂,兵刃誤傷他人,軍官也不去管理,上下縱橫紛亂,這叫做「亂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屯兵宿營,就四處打聽同鄉,親近的彼此相隨,一起進食,相互擔保,呼召別人,竄喪他人的位置,破壞秩序,不聽別人的制止。不從門戶出入軍營,不向上級請假。奸邪之事發生,知情者不報告,罪責是相同的。和人一同飲食,呵斥他人,故意發出驚人之語,使吏士疑惑,這叫做「誤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
決斷之後,諸多事情才會有條理。所以同鄉人偷盜斗笠,呂蒙悲涕之後將他斬殺;馬驚踏壞了麥田,曹操割下頭髮表示自罰。所以姜太公說:
「刑罰、獎賞對上對下一視同仁,一切就都通暢了。」孫子說:「只要看法令誰執行得好,誰賞罰分明,就能知誰能取得勝利。」說的就是這個道理![2]
作者簡介
趙蕤 (ruí),字太賓,號東岩子。梓州鹽亭人(今四川省鹽亭縣兩河鎮趙家壩人),約生於唐高宗顯慶四年 ( 公元 659 年 ),卒於唐玄宗天寶元年( 公元742年)。唐代傑出的道家與縱橫家 。趙蕤和李白是唐代的「蜀中二傑」,以「趙蕤術數,李白文章」並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