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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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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會 指的是一種故意非故意不顧他人觀感,而且可能對社會造成 危害、無法增進 公眾 福祉的行為。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民事和刑事上修訂反制反社會行為條文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反社會行為 [1]

外文名 Anti-social behaviour

隸 屬 憲法

類 別 法律

簡介

反社會行為是對他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或者財產損傷或損害的行為,而且這些行為可能有,也可能沒有觸犯法律。

遏制之道

大約7年前,專欄作家安東尼·路易斯在為<紐約時報>寫了32年的專欄後,決定要告別讀者了。在他的告別辭里,路易斯不無憂慮地提到,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理念正在受到挑戰——對理性的忠誠遇到了威脅。

其實,這種威脅的存在,不僅是美國社會的一個問題,也日益成為中國社會中的一個問題。問題的表現之一,是反社會的行為有不斷增多之勢。這種態勢,從近來的幾起兇殺事件中就可見一斑。

反社會行為,是一種越軌行為,有時候還是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指為了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有時候,實施暴力者並無利益可求,只為泄憤)而違背社會公認的行為規範,並因此對他人和社會造成損害乃至嚴重破壞。不論如何,反社會惡性事件的逐漸增多,是必須警惕的事情。

從特徵上來看,反社會行為中的施暴者與施暴對象,沒有明顯的目標關係,這就有點「濫殺無辜」的意味。也正因此,反社會行為的危害性相當大,容易讓手無寸鐵的普通民眾無因受害,而產生更為強烈的不安全感。可以這麼說,承認反社會行為的客觀存在,遏制反社會行為有所增多的勢頭,已然是一個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命題。

其實,施暴者做出反社會之舉,不外是內因在起作用或是外因的誘發。如果剖析近年來出現的不少反社會的極端行為案例,可以發現,同樣社會背景下,個案情況亦大有不同。這涉及到的正是施暴者的內因問題。總體來說,不少施暴者的性格比較固執、偏激、狹隘,容易做出非理性的舉動。必須指出的是,那些激進舉動往往是個人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的結果。施暴者動輒反社會,實在是忘卻了人之為人的常識。

謹防極端——這是一個善意的告誡,極端的舉動於人、於己、於社會均無益處。一個謹守本分的公民,應是社會理性的忠誠信奉者,是社會良善道德的實踐者。儘管很多人的生活中都有種種不如意處,但激進到失去理智,甚至去殘害無辜,無論如何是不能為社會道德與法律底線所忍受的。

就較高的標準而言,一個社會當鼓勵公民對責任倫理的信仰。在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看來,一個信奉責任倫理的人,將考慮他(她)的行動後果的價值,從而將行動獲得實現的機會以及結果一併列入考慮。換種表達方式來說,也即是在個人慾望與社會責任發生衝突時,要「負責任地生活」。一個公民也唯有對法律精神、對普適價值懷有必要的尊重,才能真正「負責任地生活」。信奉責任倫理的人,其實也是選擇了一種負責任的生活態度。那種只顧個人感受、不計社會後果的極端行為,顯然是與責任倫理的信仰背道而馳的。

當然,反社會行為的發生,很多時候是因為外部因素所誘發。外部因素有偶然的、個人化的,也有系統的、具社會性的。那麼,反社會行為的增多,是否可以簡單理解為社會心理層面對社會理性失去忠誠了呢?當然不能。我們這個社會,總體而言,社會心理還是比較健康的,但也不排除其中有一些陰暗面的存在。中國依然處於轉型階段,而轉軌社會中的一個重要現象,即是社會矛盾的張力容易變大。

當下中國局部社會矛盾的突出,很關鍵的一個原因是貧富差距不合理地急劇拉大,亦有少數掌握公權力者借勢欺壓民眾,以及一些利益集團對規範市場的破壞的因素。市場經濟是利益差別經濟,雖然部分人對於差別利益的追求,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但當下這個市場,又是個不盡規範的市場,一些人獲得暴利,依賴的是裙帶關係和灰色手段等。這些因素與少數地方當政者的作為缺失結合在一起,成為反社會行為增多的主要背景之一。

因此,減少反社會行為的發生概率,儘量改良這一行為的滋生土壤,是一個頗具社會性的使命。解鈴總須系鈴人——要減少社會矛盾與衝突,還要從整體社會生態的優化着手,努力追求和諧社會的美好願景。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則是要大力改善弱勢群體的生存境況,為其打通可以正常發展的向上通道。很簡單的一個道理是:若外部世界和美安寧,個人心中的「惡之花」,也定是難以開放的。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