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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公約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華盛頓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一般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並於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個締約國。

CITES的精神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

附錄Ⅰ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買賣這些物種的標本。

附錄Ⅱ的物種則為包括不一定面臨滅絕威脅的物種,但必須對其貿易加以控制,以避免與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

附錄Ⅲ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包含至少在一個國家受保護的物種,該國已要求其他CITES締約方協助控制貿易。

對附錄Ⅲ的修改遵循與對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為各方均有權對其進行單方面修改。

CITES定義

CITES是1963年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並於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公約正本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交存保存國政府,每個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該公約還有中文和俄文版本。

因為該條約繫於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至1995年2月底共計有128個締約國。該公約的成立始於國際保育社會有鑑於野生動物國際貿易對部分野生動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威脅,而為能永續使用此項資源,遂由世界最具規模與影響力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World Conservat Ionuunion, IUCN)領銜,在1963年公開呼籲各國政府正視此一問題,着手野生物國際貿易管制的工作。歷經十年的光景,終於催生出該公約。

CITES必要性

關於老虎和大象等許多重要物種瀕臨滅絕的廣泛信息,可能使這樣一個公約的必要性顯得很明顯。但在1960年代首次形成CITE 的想法時,出於保護目的對野生動物貿易進行監管的國際討論相對較新。事後看來,對CITES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每年,國際野生動物貿易估計價值數十億美元,其中包括數億個動植物標本。貿易種類繁多,從活的動植物到由它們衍生的大量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食品、異國情調的皮革製品、木製樂器、木材、旅遊古玩和藥品。一些動植物物種的開發程度很高,它們的貿易以及棲息地喪失等其他因素能夠嚴重消耗它們的種群,甚至使一些物種瀕臨滅絕。許多貿易中的野生動物物種並未瀕臨滅絕,但達成一項確保貿易可持續性的協議對於未來保護這些資源很重要。

由於野生動植物貿易跨越國界,監管工作需要國際合作,以保護某些物種免遭過度開發。CITES就是本着這種合作的精神而創立的。它為超過37,000種動植物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無論它們是作為活體標本、毛皮大衣還是乾草藥進行交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