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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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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成立於她是母校與廣大校友聯繫的紐帶和溝通的橋樑,以為職責,讓校友們共同為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為振興廣東的教育事業和母校的高速發展而努力。她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為學校的發展和建設服務,為廣大校友服務,成為名副其實的「校友之家」。

會長寄語

親愛的校友:

您好!歡迎訪問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主頁。

「澆灌紅花數十年,培育英才萬萬千」。親愛的校友,您一定還記得吧,這是我們華南師範大學的校歌。歷史是一個大掌故,急急流年,滔滔流水,我校在風雨中邁步,默默送走了七十多個春秋。白首窮經,矢志執教,培育新人,這洋溢於華師人中間的師範人精神亘古不變,也最為珍貴。在這七十多年的辦學歷程中,學校曾九易校名,數度遷徙,雖幾經滄桑,卻依然弦歌不輟,走過了一條曲折而又充滿生機的道路。親愛的您,也是華師歷史的見證人。

親愛的校友,我們熱切期待着通過電子渠道和您保持經常的聯絡,把母校的最新發展狀況以及校友會的最新動態告訴您,我們也熱切期待您向我們傾訴您關懷母校和回報母校的心情。

來吧!讓我們通過這個主頁,架起您和母校和校友之間的情誼之橋;讓我們在這有白髮的教授有年青的學子的校園中回憶我們的難忘的舊日朋友和舊日時光。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會長 王國健。

校友聯誼會概況

1998年,根據省民政廳的精神,學校辦公室對校友聯誼會進行整改,重新註冊登記。由此,華師校友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1]的全國性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在校友會工作的這十來年中,校友會這個特殊的群眾性組織正發揮其良好的效能,對社會對母校對校友正起着越來越大的作用。

在校友會十多年的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1.宣傳母校。向校友通報母校教育、科研等發展情況,編輯出版《華南師大校友》,介紹母校和校友信息,並定期向各地校友分會寄送,團結廣大校友,促進母校建設。

2.開展校友間的聯誼活動、學術活動、教育經驗交流活動等;組織並做好校友回母校參觀訪問工作,加強母校與校友的溝通。

3.積極聯繫廣大校友,建立健全各地校友會。至2006年止,共有校友分會25個,覆蓋了廣州、汕頭、珠海深圳、中山等市(區)以及海南省、香港、澳門、美國紐約、澳洲墨爾本等地區。

4、組織「尋找華師人足跡」活動,搜集整理校友資料,總結辦學經驗

5、聯絡感情,發動校友,以各種方式支持母校建設,增強母校的辦學實力,美化綠化母校校園。

6、舉辦校友與畢業生座談會,加強與校友的溝通。

7、協助各單位在校友中聘請專家、學者任兼職教學研究人員。

8、建設校友聯誼總會網站,為廣大校友提供一個互動交流的網絡平台。

9、組織畢業生校友信息的建庫和錄入工作。建校以來培養的17萬多名畢業生中,現已有11萬6千多名畢業生校友的基本信息已在庫。

校友聯誼會一直為母校的發展奉獻自己的光和熱,在發揚優良傳統的同時,又審時度勢不斷創新,為母校集資蓋樓,為母校進入「211工程」建設院校不斷奔波努力等,成績有目共睹。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作為校友之家,熱情歡迎各地校友榮歸母校,共敘舊情。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華南師範大學(包括它的前身廣東省立勷勤大學師範學院、廣東文理學院)校友自願結合的社會團體。各地校友會(各地校友依法在當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校友會)以團體會員參加本會。本會是一個聯合性的 、地方性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2]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加強母校與校友間的聯繫,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為廣東的教育事業、為母校的發展作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高教廳、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華南師範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校友間的聯誼活動,學術活動,教育經驗交流活動等,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發展。

(二) 宣傳母校。向校友通報母校教育、科研等發展情況,團結廣大校友,促進母校建設。

(三) 組織並做好校友回母校參觀訪問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學校各系的校友分會和各地校友會以團體會員加入。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依法成立的校友會或校友分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校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1. 法人資格怎麼確定,找法網,2021-12-03
  2. 社會團體辦理攻略 ,搜狐,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