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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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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演出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是經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批准、北京市民政局登記核准的市級社會團體,受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指導及國家法律保護的獨立法人組織;是北京地區演出經營主體和演出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1]社會組織。協會會員包括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演出經紀公司、演出票務公司、舞美製作公司等單位共計200餘家。

協會簡介

北京,是祖國的首都,全國的文化政治、中心,文化資源極其豐富。北京演出行業協會的服務宗旨是:「服務、自律、維權、共享」。積極做好行業自律、依法維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創新發展協會各項業務,帶動行業資源共享,為政府與演出行業、行業與社會之間架起一座溝通與聯繫的橋樑,對北京演出市場繁榮和發展起到紐帶的作用,為把北京建設成全國文化中心、演藝中心做出貢獻。

協會的主要業務有:組織演出行業市場調研,向政府部門提供行業信息及建議,撰寫《北京演藝市場年度報告》,出版《演藝北京》會員內部期刊;開展行業培訓,進行演出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培訓工作和高級演藝運營人才培訓;積極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制訂演藝機構信用評級等行業規範標準,推動行業實現規範化管理;受理會員單位及演出經紀人自律規範投訴,維護行業團結協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與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承接政府部門等重點公共演藝項目,促進行業健康和諧發展;組織演出從業人員開展業務交流、業務培訓和項目推廣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務和投融資服務等工作;與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共同主辦「中國(北京)演藝博覽會」、承辦北京市文旅局「秀北京」文旅演藝推廣活動等重點品牌活動。

協會領導

會 長:張海君

副會長:宋官林 張樹新 李 南 陳紀新 劉忠魁 張朝慧 郜 奇 毛修炳

監事長:鄭 穎

秘書長:賈新輝

黨支部書記、副秘書長:黃志剛

組織機構編輯 播報

秘書處:綜合管理部、會員服務部、文化活動部、諮詢研究部

北京演出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演出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Trade Association For Performances,縮寫BTAP)是由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演出票務公司、舞美製作公司、網絡媒體和在演出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及演出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北京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演出行業經營主體和從業人員,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管理,推動演出行業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演出行業協調、業務培訓、資格認定、國內外交流、信息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編輯專刊、制定行規、承辦委託及加強會員和行業誠信自律,具體為:

(一)積極配合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各類行業標準,建立會員和行業誠信自律機制,實現行業規範管理;

(二)組織協會會員學習考察國內外科學管理和市場運作的先進經驗,加強本協會與國內外同行的溝通與聯繫,積極推廣國內外先進科學的運作機制;

(三)受政府委託進行各種業務培訓、資格認證及行業達標活動、制定行業標準;

(四)承辦演出交易會和各種大型文化活動;

(五)建立演出市場信息網絡,創辦協會期刊,積極向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提供各種演出市場信息和需求走勢,推介國內外優秀劇目,做好行業宣傳工作;

(六)加強對行業的規範與管理,對於違法違規的會員,應視其情況進行幫助教育和給予一定的制裁;

(七)積極主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

(八)積極開展各項服務活動,解決協會經費不足;

(九)努力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具有合法從事演出經營活動的資格;

(四)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公司介紹或個人簡歷;

2.入會登記表;

3.公司營業執照

4.公司法人有效證件或個人有效證件;

5.《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出經紀資格證》、《畢業證書》等相關證件。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會員單位每年1000元,理事單位每年2000 元,個人會員、理事終身會費1000元;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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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