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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是全市的建設監理行業社會團體組織,現有會員單位211家。

本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推動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溝通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為建設單位、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優良的服務。

基本任務

本協會的基本任務是研究、探討建設監理行業在經濟建設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發展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大力推動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引導會員遵守國法行規;組織交流推廣建設監理的先進經驗,舉辦有關的技術培訓和加強國內外同行業間的技術交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援;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

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2012年11月30日第五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縮寫_BCSA_)。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北京地區合法從事工程建設諮詢監理的各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溝通政府與會員間的聯繫,為建設單位及政府部門的決策服務,為會員服務,為首都經濟發展服務。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長椿街西里七號院東樓二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和探討建設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動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三) 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技術規範標準。推動科技進步,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四) 組織交流推廣建設監理的先進經驗,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舉辦有關技術、經濟、項目管理、建設監理等培訓班、研討班以及國際建設監理業務專題講座;促進國內外同行業間的聯繫和交流;

(五) 組織編制工程建設監理教材和技術資料。組織考察交流國內、外建設監理先進經驗;協助會員做好GB/T19001、GB/T24001、GB/T28001等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

(六)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業內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七) 為會員提供相關專業信息和技術諮詢服務;

(八) 組織評選和表彰在建設監理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本行業的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北京地區合法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相關單位;

(三)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會員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三) 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獲取信息資料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監督權;

(五) 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自覺遵守本會的《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三) 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交回會員證書。被除名單位三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加入協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51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督促檢查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情況。

本會可設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委託範圍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5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會議;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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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