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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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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學生聯合會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市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接受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指導和幫助。北京市學生聯合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並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同時作為團體會員參加北京市青年聯合會。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通過主旋律教育活動、理論學習、形勢政策教育活動、北京青年學生先鋒論壇等一系列活動,在青年學生中不斷掀起理論學習的高潮;通過構建學生會協作區、舉辦高校學生會主席論壇、創建"首都大學生新世紀英才學校"、成立"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有力推動了全市範圍內學生組織的建設;通過舉辦"首都大學生文化節"等活動,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通過組織廣大首都青年學生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實踐活動,實現了青年學生 "受教育、長才幹、做貢獻"的目標;通過加強與港澳台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世界各國和地區青年學生及其組織的聯繫和友好交往,拓寬了首都青年學生的視野;團結帶領全市青年學生以迎接奧運為主題開展了一系列豐富多彩的活動,顯示了首都學子積極參與奧運、貢獻奧運的願望。

組織宗旨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1],全心全意為大中學校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服務。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1、廣泛開展黨的基本路線教育,引導廣大青年學生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廣大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思想覺悟;2、溝通廣大同學與黨和政府及學校的聯繫,參與民主協商對話、民主管理和社會監督,做黨、政府和學校與廣大同學聯繫的橋樑紐帶;3、引導和組織同學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4、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具體利益,及時了解和反映廣大同學的願望和要求,幫助同學解決實際困難,維護同學的合法權益;5、根據廣大同學的特點開展學習、科研、文化體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種活動,培養同學的多種能力,加強基礎文明建設,優化成才氛圍;6、開展校際交流,加強在京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包括港、澳、台在內的各地區同學的聯繫,參加國際間學生和學生組織的交往,增進與各國青年學生的友誼。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英文譯名為 「 BEIJING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OCIETIES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高校學生社團自願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指北京高校學生基於共同興趣愛好自發組成、自願參加,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成員個體發展、實現成員共同願景,經所屬高校批准成立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社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帶動各會員單位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為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和社團成員的成長成才,優化學校的育人環境,弘揚先進文化,服務首都建設發展作貢獻。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 在學生社團中廣泛宣傳科學理論,保證學生社團正確的發展方向;

(二) 根據學生社團的自身特點和發展狀況,制定發展規劃;

(三) 整合資源,搭建平台,服務於會員單位健康發展和共同進步;

(四) 組織開展全市性學生社團活動;對會員單位社團活動進行指導;

(五) 代表北京高校學生社團與國內外其他地區青年社團進行交流合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會員對象是在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國家教育部門批准成立的依靠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的學生社團。

第八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是經過所屬高校批准成立的,承認本章程的學生社團,有加入本會意願,經本會確認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社團章程等規章制度;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進行公布確認。

第十條 會員的日常管理由批准其成立的學校社團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相關活動,閱讀本會有關文件;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支持本會的工作和活動;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由秘書處正式公布確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