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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作家協會(簡稱北京作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由北京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

協會的英文譯名是:BEIJING WRITER』S ASSOCIATION,縮寫為BWA。

協會介紹

北京作家協會正式成立於1980年6月。其前身為1950年成立的北京市文學藝術聯合會文學創作組。北京市文聯的第一任主席為老舍先生。

1963年2月成立了北京作協籌備委員會[1],「文革」開始後即停止工作。

1978年9月籌委會重新恢復工作。

1980年6月29日,召開了中國作家協會北京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了協會章程,選舉了由47人組成的第一屆理事會。詩人阮章競當選為主席。

1988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定將「中國作家協會北京分會」更名為「北京作家協會」,選舉產生了由39人組成的第二屆理事會。小說家兼詞作家管樺當選為主席。

1997年5月21日至22日,召開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45人組成的第三屆理事會[2]。小說家浩然當選為主席。

2003年9月18日至20日,召開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49人組成的第四屆理事會。小說家劉恆當選為主席

北京作協實行駐會副主席負責制,駐會副主席負責安排、組織協會的所有日常工作,作協主席、副主席均為榮譽性職務。北京作協成立後,通過各種文學活動,努力促進北京地區文學創作的繁榮和發展,積極扶持文學新人,不斷壯大作家隊伍,提倡並組織作家深入社會各個層面的生活,鼓勵創作題材、體裁、藝術風格和表現手法的多樣化,使北京的文學創作健康發展並且取得了顯着成果。自作協成立以來,有數十位作家上百次獲得全國性和國際性文學獎,在國內及海外產生了廣泛影響。

1978年北京市文聯籌備恢復期間,開始組建駐會專業作家隊伍。北京作協成立後,駐會專業作家均劃歸作協管理,他們的工資待遇等同於國家公務人員。至1982年,駐會作家已發展到31人。這一批作家集中了20世紀30年代至80年代各個時期的優秀代表。在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文學「新時期」里,他們以自己的文學主張、文學追求、創作成績、創作經驗帶動了北京地區文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形成了新的「北京作家群」。

隨着國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北京作協不再吸收終身制的駐會專業作家,於1986年開始實行合同制專業作家制度和會員創作假制度。「合同制」面向有創作成績和社會影響、有成熟的創作計劃和比較豐富的素材積累的北京作協會員,合同期間作家從作協領取基本生活費,同時每年必須在省市級以上報刊社發表、出版不低於15萬字的文學作品,作品稿酬全部歸作家自己。自1986年至今,先後有9批42位會員受聘成為合同制專業作家,合同制的建立為作家安心寫作提供了保障。合同制與創作假所需的專項獎金,由北京市財政預算中撥給。

1997年,根據國家人事制度的變化,北京作協重新制定了新的合同制專業作家聘任管理辦法,大幅度提高了合同作家的生活費。2000年,根據作家的不同需求,又開始實行「一制多元」的聘任方式,有「駐會」、「專職」、「兼職」、「掛職」等多種形式,受到很多優秀的中年、青年作家的歡迎。2004年,北京作家協會經過認真審議,聘任了新一屆合同製作家共30人,按簽約形式分為駐會、專職、兼職、返聘、特殊、選題6種。

為便於開展活動,充分發揮會員參與會務的積極性,作協分別成立了小說創作委員會、詩歌創作委員會、散文報告文學委員會、兒童文學創作委員會、影視創作委員會、文學評論委員會和少數民族文學創作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均由會員自己選舉主任、副主任,自定活動項目,開展活動時作協人員予以協助。

至2006年,作協有駐會專業作家8人,合同制籤約作家20餘人,會員1011人。

北京作家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作家協會(簡稱北京作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由北京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作家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作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的英文譯名是:Beijing Writers』 Association,縮寫為BWA。

第二條 北京作協的宗旨是團結廣大作家,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繁榮首都的文學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在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按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二、任 務

第四條 北京作協對作家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並努力加強文學隊伍的團結,積極發現和扶持文學新人,不斷壯大文學隊伍。

第五條 本會組織並提倡會員學習政治和業務知識,深入生活。鼓勵題材、體裁、藝術風格和表現手法的多樣化,提倡作家積極反映社會主義的時代精神和現實生活,並通過各項社會活動,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第六條 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作家團體以及社會各行各業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台、港、澳及海外僑胞中作家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

第七條 本會致力於國際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和平友誼做出貢獻。

第八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會 員

第九條 凡在北京生活和工作,發表和出版過一定水平和數量的文學作品、理論、批評、研究着作,從事文學翻譯、編輯、教學和組織工作並具有一定成績,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專家組審讀其作品,理事會審議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向本會匯報創作計劃和創作成果,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按期交納會費。會員在本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喪失公民權者,經理事會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四、組織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駐會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以上人員組成主席團。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駐會副主席負責制,駐會副主席負責日常工作。如駐會副主席調任或退休,即免去「駐會」職務,由繼任者接替,仍保留副主席職務至任期屆滿。

第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副主席和名譽理事。名譽主席、副主席和名譽理事由理事會聘任。

五、其它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後實行。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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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成立業主委員會具體流程,收藏 ,搜狐,2021-01-14
  2. 理事會及各崗位職責,豆丁網,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