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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關村不動產商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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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關村不動產商會成立於2002年,是由不動產開發機構、投資機構、運營管理機構、科技園區和文創園區等專業園區、創新型空間服務機構、銷售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及行業內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商會會員單位項目涵蓋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一區十六園,會員持有、自營、維護不動產項目面積超過5000萬平米。

使命

商會以服務廣大會員為使命,秉承「代表行業利益、促進政企溝通、服務會員企業、助力區域經濟」 的宗旨,圍繞首都「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定位,助力首都「三城一區」建設與中關村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於中關村創新創業,服務於構建首都高精尖產業環境。

核心理念

近年來,商會圍繞「服務創新、協同發展、積極進取、行業共贏」核心理念開展工作,充分發揮中關村行業社會組織的職能作用,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商會[2]在加強行業交流、整合區域資源、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科技企業發展各方面開展工作,積極為政府提供行業數據分析及研究報告等,當前已從寫字樓單一業態的行業組織發展成為中關村科技服務業產業鏈多環節的業態組織,服務延伸至為樓宇的入駐企業提供創業指導等八大孵化服務,在引領行業發展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宗旨

代表行業利益

促進政企溝通

服務會員企業

助力區域經濟

中關村不動產商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關村不動產商會是由不動產開發機構、投資機構、運營管理機構、科技園區和文創園區等專業園區、創新型空間服務機構、銷售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及行業內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代表行業利益、促進政企溝通、服務會員企業、助力區域經濟。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團體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團體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海淀區花園路2號2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開展不動產領域內的行業規範、專業培訓、專業研究、交流合作,具體為:

(一)政策法規支持服務平台:研究、探索不動產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調查研究和擬訂行業政策、法規;組織會員單位學習貫徹不動產有關的政策、法規;為會員單位及其服務企業提供政策培訓和資金項目申報諮詢;

(二)協調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通過會員共同遵守的行業規範,組織行業檢查、行業評比,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整體效益;

(三)行業規範:加強會員和行業誠信自律,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規範會員行為,建立行業誠信體系,促進會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專業培訓:舉辦論壇、專題研討、沙龍等活動,組織各類交流活動;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行業品質以及會員服務意識和服務觀念,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

(五)專業研究:建立行業大數據研究體系,開展以產業政策為引導的選址服務,定期發布不動產供需情況信息,適時建立行業價格監測體系,不定期發布業界發展狀況報告;加強信息交流,創辦會刊,開辦網站,為會員提供各類諮詢服務;

(六)交流合作:代表地區行業加強與其他組織、行業及政府之間的信息交流,創造多種合作機會,組織國內外交流活動,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市場,成為業界與國內外交流的窗口;

(七)承辦委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的委託,開展行業調研,承接政府交辦的事宜,為政府及其他機構決策相關問題提供意見和建議;

(八)維護權益:代表行業積極向政府或其他機構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呼聲,維護會員權益及行業整體利益;

(九)其他符合本章程的業務。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 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 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不動產開發機構、投資機構、運營管理機構、科技園區和文創園區等專業園區、創新型空間服務機構、銷售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在本地區從事不動產相關業務;

(四)在業界享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商譽,無刑事違法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會員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會員聯絡信息表。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獲得各類行業信息和發展報告;

(五)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六)通過本團體向政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