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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稅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包稅是指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節約征納稅成本,特定的國家機關之間、特定國家機關與納稅人之間以及納稅人之間通過契約的形式,對尚未發生的稅收事項作出約定。這是廣義的包稅。

狹義的包稅僅指特定的國家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包稅。

由於國家向承包人授予徵稅的權力,自行確定徵稅辦法,從而為包稅人敲詐勒索大開方便之門。新中國成立後,徹底廢除了包稅制度。包稅不利於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難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不利於組織國家財政收入。

包稅的歷史發展

在我國古代,曾一度盛行過「包稅制」。這種制度始於五代時期,包稅制起於南朝齊梁之際,盛於元朝。

包稅在我國有着深厚的歷史淵源。早在宋朝就存在一種攬納也稱買撲的制度,既由大戶(主要是商人)以較低的數額在規定時間內一次向國家包繳某一項稅款,承包者再按較高數額向百姓徵收,從中獲取差額利益。此制經五代、宋遼至金朝時以普遍行於各種稅,後衛歷代所沿用。民國時期有些稅種實行「官商商議攤派」的辦法徵收,每月攤派繳納,這種辦法最初行於屠宰稅,後行於筵席稅和田賦。

18世紀埃及也盛行包稅制。包稅人向政府預付一年稅款,就可以在包稅領地內享有絕對權利。他們向領地內農民徵收遠遠多於上交政府稅款的賦稅,農民社會地位低下,生活困苦,農業生產遭嚴重破壞。

包稅的特點

1、約定性

稅收本身就具有公法上債的性質,而包稅則更突出的表現了這一點。它除了體現國家作為債權人向納稅人請求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關係外,更強調國家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為更好的實現稅收之債而做出的種種意思表示。

2、實用性

這也是包稅與其他稅收方法的一個重要區別。本來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的要素及徵收程序等應作出嚴格詳細規定,執行機關不得隨意更改。但按照實質課稅原則,對稅法規範是否適用某一情況,除考慮該情況是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要結合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來決定如何徵稅。②現代經濟生活要求稅收簡潔明了,低成本高效率,包稅在稅額的確定、稅款的繳納及履行地點、履行期間等方面都體現出了它的實用性。

包稅的種類

包稅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根據包稅合法性的不同,可以把包稅分為合法包稅與非法包稅。

根據包稅主體的不同,可以把包稅分為政府與徵稅機關之間的包稅、徵稅機關上下級之間的包稅、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包稅、徵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包稅以及納稅人之間的包稅等。

根據包稅內容的不同,可以把包稅分為對納稅人的包稅、對應納稅額的包稅和對納稅時間的包稅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