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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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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配套資金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募集配套資金是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來購買特定對象的資金,即實現融資。

對配套資金的金額及用途要求

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100%。絕大部分企業均不會超過這一比例,主要原因是:

1、未超過100%額度適用的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和註冊程序;超過100%額度則適用於再融資的審核和註冊程序;前者相比後者,其審核要求更為寬鬆,審核通過率也更高,因此從過往案例來看,募集配套資金占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100%為這一方式的融資上限。

2、按照目前法律規定,若是募集配套資金能夠超過資產交易價格的100%,僅需要再融資的審核和註冊程序,無需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的審核和註冊程序。

3、審核部門的隱性要求,若是超過100%則企業需要說明合規性以及原因。

所募資金可用於支付本次重組交易中的現金對價、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併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也可用於補充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等合理用途。

募集配套資金的相關事項明確

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上市類第1號》,就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募集配套資金規模的計算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100%的,一併由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其中,「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指本次交易中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不包括交易對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以現金增資入股標的資產部分對應的交易價格,但上市公司董事會首次就重大資產重組作出決議前該等現金增資部分已設定明確、合理資金用途的除外。

二、通過認購募集配套資金或取得標的資產權益鞏固上市公司控制權

在認定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交易情形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擬認購募集配套資金的,相應股份在認定控制權是否變更時剔除計算,但已就認購股份所需資金和所得股份鎖定作出切實、可行安排,能夠確保按期、足額認購且取得股份後不會出現變相轉讓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取得標的資產權益的,以該部分權益認購的上市公司股份,相應股份在認定控制權是否變更時剔除計算,但上市公司董事會首次就重大資產重組作出決議前,前述主體已通過足額繳納出資、足額支付對價獲得標的資產權益的除外。

獨立財務顧問應就前述主體是否按期、足額認購配套募集資金相應股份,取得股份後是否變相轉讓,取得標的資產權益後有無抽逃出資等開展專項核查。

三、募集配套資金用途

考慮到募集資金的配套性,所募資金可以用於支付本次併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併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併購整合費用和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也可以用於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

募集配套資金用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的比例不應超過交易作價的25%;或者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總額的50%。

四、財務性投資的認定

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產業基金以及其他類似基金或產品的,如同時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財務性投資:

(一)上市公司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資身份類似於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該基金(產品)的實際管理權或控制權;

(二)上市公司以獲取該基金(產品)或其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