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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由此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公開發行包括初次發行的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募集資金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募集資金通常包括從投資者、銀行、政府機構、慈善組織、股東等多方面獲取資金,並用於支付成本、擴大規模或實現預設目標。

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且通常需要向投資者或利益相關者披露募集資金的用途、風險等信息。

募集資金採用的方法

在商業領域中,募集資金往往是企業生命周期中的關鍵環節之一。企業需要不斷地獲得新的資金來源,以滿足其不斷增長的需求和挑戰。以下是一些可能被採用的方法:

1、股票發行:企業可以通過向公眾發行股票來融資,這通常被稱為首次公開發行(IPO)。公司會將一部分所有權交給公眾,以換取資金支持。

2、債券發行:企業可以發行債券來融資,這意味着它需要向投資者發行證券,以向市場借款。債券通常被認為是較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因為它們提供了穩定的利息收入。

3、貸款:企業可以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以支持其運營或特定項目的實施。貸款通常需要支付利息,但是它們可以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4、股權融資:企業可以從股東或投資者處獲得資金,以交換一部分所有權和控制權。這種方式可能包括私募股權、風險投資和天使投資等。

5、慈善捐贈:非盈利組織和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向公眾募集資金來支持其工作。這些機構往往依賴於個人捐款、基金會捐贈和社會活動籌款等方式。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募集資金都需要企業或組織進行全面評估和規劃,以確保融資能夠成功。企業需要考慮市場競爭、財務狀況、投資者關係、法律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等多個方面,並確定最適合自己的融資方式。

募集資金的步驟

募集資金的具體步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確定融資需求和用途:確定需要融資的金額和用途,這是募集資金的前提條件,需要根據公司的經營規劃和發展需求來確定。

制定融資計劃和方案:根據融資需求和用途,制定融資計劃和方案,包括融資方式、融資規模、融資期限、融資利率等。

準備融資資料:準備融資所需的各種資料,包括公司的商業計劃書、財務報表、營業執照、股權結構等資料。

尋找融資渠道和途徑:根據融資計劃和方案,尋找合適的融資渠道和途徑,可以選擇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股權融資等方式。

進行談判和洽談:與潛在投資人或融資機構進行談判和洽談,討論融資條件、利率、期限、股權結構等細節問題。

簽署協議和合同:在確定融資方案後,簽署融資協議和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資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履行融資承諾和義務:按照協議和合同的要求,履行融資承諾和義務,確保融資資金的有效使用和回報。

募資和融資的區別

募資:指的是一家公司為尋求合伙人資金承諾的過程。公司往往在募資之初設定一個目標,最終宣布以多少多少資金認購截止。這可能意味着不再接受額外資金。

融資: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者為了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從狹義上講,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募集資金的使用和披露的要求

發行人應結合公司現有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條件、管理能力、發展目標合理確定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和規模。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和使用安排、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專戶存儲安排等情況。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作出決議。

發行人加強對募集資金運用的信息披露的舉措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除可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還可用於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補充流動資金、償還銀行貸款等。募集資金的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適應。

募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發行人應按照《招股說明書準則》的要求披露項目的建設情況、市場前景及相關風險等。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等一般用途的,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分析披露募集資金用於上述一般用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中,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結合公司行業特點、現有規模及成長性、資金周轉速度等合理確定相應規模;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結合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公司償債風險控制目標等說明償還銀行貸款後公司負債結構合理性等。

初審過程中,發行人需調整募集資金用途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已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原則上不得調整募集資金項目,但可根據募投項目實際投資情況、成本變化等因素合理調整募集資金的需求量,並可以部分募集資金用於公司一般用途,但需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明調整的原因。

發行人應謹慎運用募集資金、注重投資者回報,並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加強募集資金運用的持續性信息披露。

募集資金用途的變更情形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第六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情形如下:

1.取消或終止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2.變更募投項目實施主體。

3.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4.交易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變更注意要點

1、變更後的募投項目應當投資於主營業務。

2、應當科學、審慎地進行新募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3、上市公司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深交所】

4、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完成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滬主板、深主板】

北交所關於募集資金的相關規定

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第二節第三章關於募集資金的描述:

2.3.1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部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2.3.2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發行人應當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2.3.3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可以保障投資本金安全的理財產品。發行人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或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高風險投資,不得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2.3.4發行人應當按照公開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

2.3.5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或者終止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實施主體在發行人及其全資子公司之間變更的除外);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發行人僅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可免於提交股東大會審議。2.3.5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可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高風險投資。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發行人應當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資金全部歸還後及時公告。

2.3.6發行人實際募集資金淨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即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發行人應當公開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高風險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

2.3.7發行人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公開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後,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披露。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募集資金置換公告以及保薦機構關於發行人前期資金投入具體情況或安排的專

2.3.8發行人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出具自查報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時一併披露。發行人董事會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出具鑑證報告,並在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時一併披露。保薦機構每年就發行人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並在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一併披露。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6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第二章 第九節募集資金運用:

第七十六條發行人應結合公司現有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條件、管理能力、發展目標合理確定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和規模。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和使用安排、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專戶存儲安排等情況。

第七十七條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募集資金運用情況:

(一)募集資金擬用於項目建設的,應當說明資金需求和資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披露所涉及審批或備案程序、土地、房產和環保事項等相關情況;

(二)募集資金擬用於購買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的情況進行說明,並列明收購後對發行人資產質量及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如構成,應說明是否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規定並披露相關信息;募集資金擬用於向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收購資產的,如對被收購資產有效益承諾,應披露效益無法完成時的補償責任;

(三)募集資金擬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說明主要用途及合理性;

(四)募集資金擬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列明擬償還貸款的明細情況及貸款的使用情況;

(五)募集資金擬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明確披露募集資金用途、資金需求的測算過程及募集資金的投入安排。第七十八條發行人應披露報告期內募集資金運用的基本情況。如存在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應列表披露歷次變更情況、披露募集資金的變更金額及占所募集資金淨額的比例,並說明變更事項是否已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以及變更後的具體用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