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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是特有的名詞術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根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定作方;接受並完成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承攬方。

加工承攬合同的種類

加工承攬合同根據其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加工合同

所謂加工合同是由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據雙方約定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和期限等具體要求,進行加工特定產品、並按照約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費用而簽訂的協議。加工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攬方收取加工費。

2、定作合同

所謂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攬方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進行生產,為定作方加工特定產品,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價款的協議。定作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產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攬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應價款。

3、修繕合同

所謂修繕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為其修繕房屋、維修機器設備和其他修理工作,並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修繕合同的主要特點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繕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攬方應收取相應酬金;如果所需修繕材料是由承攬方提供的,承攬方應向定作方收取修繕材料的價款。

4、勞務合同

所謂勞務合同是指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委託而為其提供勞動服務,並向對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承攬方提供的勞務既可以是腦力勞動服務,如設計、測試、測繪、翻譯書刊資料等,也可以是體力勞動服務,如打掃衛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為其完成書刊印刷工作,並收取出版方相應報酬的協議。

6、廣告合同

廣告合同是廣告專營單位或兼營單位為刊戶完成一定的廣告宣傳工作,並取得刊戶相應報酬的協議。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指法人之間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除上述列舉的合同以外,還有修理、測試、測繪、裝配、包裝、裝演、印染、複製、化驗、翻譯、出版等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的基本特徵

加工承攬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並表現為一定的勞動成果。

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勞務,如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複製、設計、翻譯以及物品性能的測試、檢驗等,都表現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為加工承攬合同標的。

2、加工承攬合同標的是具有特定性質的物,即特定物。

加工承攬合同的特定物是根據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提供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它不屬於大批生產的產品,不同於市場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他物品來代替的物。因此,它具有特定性。

3、承攬方必須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

《經濟合同法》第19條規定:「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這是加工承攬合同基本特徵之一。其基本要求是:

承攬方必須具有能夠獨立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的基本條件(包括:設備、技術和勞力);

承攬方必須由其自己來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的主要部分;

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轉交給第三方去完成。

4、承攬方對定作方享有留置的權利。

《經濟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以後,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承攬方使用留置權的條件是:

定作方不按約定時間領取定作物超過6個月;

定作方不按合同約定給付承攬方應得的報酬。

只要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承攬方就有權按照一定的程序變賣定作物。所得價款在扣除清償報酬、保管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外,如尚有餘款,可以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所有權屬於定作方。如果變賣定作物以後,仍不能彌補承欖方受到的損失,承攬方仍然有權向定作方追償違約金或賠償金,以補償其不足部分。

5、承攬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對一切風險承擔責任。

承攬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對定作方的材料、定作物具有占有、管理的責任,不僅對完成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期限負有全部責任,而且對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標的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也必須承擔由於未能預料和不可防止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也就是說,承攬方不得要求定作方給付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加工承攬合同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雙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4條規定:「承攬方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設備能力、技術條件、工藝水平等情況。」第19 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承攬方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時,必須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等任務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備履約條件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或將任務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轉包給第三方,否則,視為非法轉包漁利。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

加工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條款必須完備。其主要條款包括:

1、品名或項目

加工承攬合同的品名或項目必須準確、具體,不得含混或模稜兩可,不得使用代號,必須註明全稱。

2、數量、質量、包裝、加工方法

加工承攬合同必須寫明定作物的數量,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當事人不得簽訂沒有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合同。對於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並妥為保存。作為驗收依據。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和質量

由承攬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須依照合同規定的規格、數量和質量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方的檢驗。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額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攬方對原材料的檢驗。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攬方支付的代價。對於加工定作物品的價款或酬金,應當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交(提)定作物期限,並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對交(提)貨日期的計算,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條例》規定執行。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計算,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6、驗收標準和方法

驗收標準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具體規定。定作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對於在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7、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和帳號

8、違約責任

當事人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具體規定違約金計算比例,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由雙方共同確定。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充分協商達到一致意見以後,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表示,這是加工承攬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過授權的經辦人簽章和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合同方能生效。其他有關技術協議書、技術資料、圖紙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