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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稅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利改稅是將國營企業原來向國家上交利潤的大部分改為徵收所得稅。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前,國家和國營企業的分配關係主要體現為國營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有必要將國營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的形式改為按國家規定的稅種、稅目、稅率繳納稅金,從而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通過稅法固定下來。

利改稅的相關法規

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已失效)

為了有利於促進國營企業建立與健全經濟責任制,進一步把經濟搞活,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包括金融保險組織),均根據實現的利潤,按百分之五十五的稅率交納所得稅。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一部分上交國家,一部分按照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上交國家的部分,可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下列辦法處理:

(一)遞增包幹上交的辦法。

(二)固定比例上交的辦法。

(三)交納調節稅的辦法。即:按企業應上交國家的利潤部分占實現利潤的比例,確定調節稅稅率。在執行中,基數利潤部分,按調節稅率交納;比上年增長利潤部分,減征百分之六十的調節稅。

(四)定額包幹上交的辦法。只限於礦山企業實行,其他企業不實行這個辦法。

對稅後利潤略低於或略高於國家核定留利水平的企業,交納所得稅以後,可以不再上交利潤,國家也不再減征所得稅。但對達不到國家核定的留利,差額較大的,可在一定期限內適當減征所得稅。

上述各種辦法的計算基數和遞增包幹上交比例、固定上交比例、調節稅稅率,以及定額包幹上交數額,採取逐級核定的辦法,一定三年不變。

財政部門先對企業主管部門(局或公司),就上述前三種辦法中商定一種辦法,按其所屬盈利企業計算核定。然後由企業主管部門在核定數內,根據所屬企業的不同情況,選定不同的辦法,商得財政部門同意後,分別落實到每個企業。

上述各種上交辦法的計算數據,原則上應以一九八二年的決算為準,但在計算企業留利時,對原來留利水平過於不合理和重複提取的,應作合理調整。

二、凡有盈利的國營小型企業,應當根據實現的利潤,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交稅以後,由企業自負盈虧,國家不再撥款。但對稅後利潤較多的企業,國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費,或者按固定數額上交一部分利潤。

國營小型企業的標準是:按照一九八二年底的數據,工業企業(包括商辦工業),固定資產原值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年利潤額不超過二十萬元的;商業零售企業,以自然門店為單位,職工人數不超過二、三十人、年利潤不超過三萬元或五萬元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標準範圍內,作適當調整。個別城市需要放寬標準的,要商財政部確定。

三、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飲食服務公司,都交納百分之十五的所得稅,國家不再撥款。企業稅後有盈有虧的,由商業主管部門調劑處理。對京、津、滬三市的飲食服務公司,商業部可從企業稅後留利中適當集中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邊遠、困難地區。

四、縣以上供銷社,以縣公司或縣供銷社為單位,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國家不再撥款;除國家規定的個別商品外,國家也不再負擔價格補貼。

縣以上供銷社稅後利潤較多的,在抵頂原由財政撥款的倉庫建設資金、簡易建築費、行政事業費和原在企業留利、費用中開支的補充流動資金、扶持生產資金、企業基金、職工獎金之後,剩餘部分核定一個基數,上交財政。稅後利潤不足原來合理留利水平(包括原來財政撥款數額)的,經過批准,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所得稅。

五、軍工企業、郵電企業、糧食企業、外貿企業、農牧企業和勞改企業,仍按原定辦法執行,在條件成熟後,再實行利改稅辦法。少數企業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經委批准實行首鋼利潤遞增包幹辦法的,在包干期滿之前,也暫不實行利改稅辦法。

六、國營企業歸還各種專項貸款時,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用交納所得稅之前該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歸還。

今後企業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時,必須有百分之十至三十的自有資金用於貸款項目。

七、對虧損企業的虧損補貼,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凡屬國家政策允許的虧損,繼續實行定額補貼或計劃補貼等辦法,超虧不補,減虧分成,一定三年不變。

(二)凡屬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由企業主管部門責成企業限期進行整頓。在規定期限內,經財政部門審批後,適當給予虧損補貼;超過期限的,一律不再彌補。

八、實行利改稅以後,遇有價格調整、稅率變動,影響企業利潤時,除變化較大,並經國務院專案批准,允許調整遞增包幹上交基數和遞增比例,或固定上交比例,或調節稅稅率,或定額包幹上交數以外,一律不作調整。

九、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工作,由稅務機關辦理;國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由財政部門辦理。

十、國營企業應當根據財稅部門核定的時間,按期預交所得稅和上交利潤。逾期不交的,財稅部門應當根據滯納的數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由企業從留利中支付。對於屢催不交的企業,財稅部門應當通知銀行,將其滯納稅款和利潤連同滯納金一併在企業存款中扣交。

十一、國營企業在納稅問題上與稅務機關有分歧意見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意見先交納稅款,然後才能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作出的決定不服,地方企業可向省一級財政部門申訴,作出裁決;中央企業可向財政部申訴,作出裁決。

十二、國營企業不得偷漏所得稅和應當上交的利潤。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處以相當於侵占國家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由企業從留利中支付。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者,還要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財稅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企業稅後留用的利潤應當合理分配使用。要建立新產品試製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前三項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留利總額的百分之六十,後兩項基金的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十四、實行利改稅以後,企業主管部門仍可從所屬企業留利中集中一部分資金,用於重點技術改造、增設商業網點和建造簡易建築等開支。集中的比例或數額,由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財政部門備案。

十五、企業交納的所得稅,按企業的隸屬關係,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中央對省、市、自治區的財政包干基數和分成比例,一律不作調整。

縣辦工業企業要區別大小,分別按本辦法實行利改稅,因此而影響縣財政原來應得的那一部分好處,由省、市、自治區通過其它方式解決。

十六、民族自治地區實行利改稅,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但在某些具體做法上,可由自治區或省人民政府因地制宜,作出必要的靈活規定。原來國家對民貿企業的照顧仍予保留。

十七、各地區在實行本辦法以前,對一些企業已實行自定的包幹辦法、留成辦法和承包制的,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各級商業批發站、大中型商辦工業和大中型零售商店,不能搞利潤包干或利潤承包制。已經搞了的,改按本辦法核實換算後執行。

(二)小型零售商店已經按利潤承包的,要改為稅後承包;少數馬上改過來確有困難的,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以推遲到一九八四年改過來。

(三)各地已實行首鋼包幹辦法的企業,過去未報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經委審批的,要重新報批。已經搞了其他包幹辦法的,要改按本辦法核實換算後執行。正在醞釀搞首鋼包幹辦法和其他包幹辦法的,都應改按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下達前已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應改按本辦法核實換算後執行。個別馬上改過來有困難的,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以推遲到一九八四年改過來。

對上述經批准推遲到一九八四年實行利改稅辦法的少數企業,將來核定留利水平時,仍應按一九八二年的數據計算。

十八、實施本辦法的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制定。

十九、本辦法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徵稅工作從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開始辦理。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施行利改稅的意義 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第一,企業與國家的分配關係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國家財政收入能夠隨着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

第二,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較多的收益,從而增強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動力;

第三,通過稅收槓桿的調節作用,可以緩解目前價格不合理帶來的矛盾,使企業在利潤懸殊狀況有所改善的情況下開展競爭,有利於鼓勵先進,鞭策落後;

第四,企業不再按行政隸屬關係上交利潤,有利於合理解決「條條」與「塊塊」、中央與地方的經濟關係。我們必須充分認識以稅代利對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意義,堅決把這項改革搞好。

實行利改稅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基本得到解決,這就為打破企業內部的「大鍋飯」創造了前提條件。在每個企業內部,都要通過各種不同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嚴格規定職工必須完成的任務,嚴格按照職工勞動成果給予相應的報酬,把職工收入的高低同企業經營好壞和個人貢獻大小緊密聯繫起來,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在向國家照章納稅以後,企業對工資獎金的發放有自主權。企業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按分計獎、計件工資、浮動工資或職務工資、崗位津貼等多種形式。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自費工資改革。對職工的獎金,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辦法,即企業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劃,稅利比上年增加,就可以相應增加獎金;企業沒有完成國家計劃,稅利減少的,要減發或停發獎金,直到扣發部分工資。企業發放獎金超過一定限額,除勞動強度大的礦山採掘、搬運和建築行業外,國家要向企業徵收獎金稅,以防止消費基金的增長失去控制。上述辦法,目前先在領導班子強、生產正常、內部經濟責任制比較健全的企業中試行,隨着利改稅第二步的實施,再全面推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