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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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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方塊字[1],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氣承當。四平八穩,神州永昌。她講究字體的間架結構,平衡布局。也講求字形的沉穩厚重,大氣端莊。橫要平豎則直,切不可頭重腳輕根底輕飄[2]

名詞解釋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個人經國家依法確認的使用土地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形式

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範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占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儘量不占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東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業

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隨意收回,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收回。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在這一情形下收回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於適當補償。二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此情形下屬於處罰性收回。我國對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屬於違法用地,法律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此種情形下的收回權。三是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這種情形下,實際上土地已閒置或荒蕪,為了使土地資源能加以合理利用,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