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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社改革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農村信用社改革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改革農信社管理體制,將農信社的管理交由地方省級政府負責;二是以法人為單位改革農信社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係,擴大入股範圍,提高入股額度,產權形式可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三種形式,組織形式可採取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法人和兩級法人等模式。

改革實踐

1.2003年以前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信用社經歷了從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到中下貧農管理,又到農業銀行管理的多次改革。中國農業銀行在1979年恢復後,農村信用社成為其下設機構。1984年,國務院審批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社合作社管理體制的報告》,這次改革強調農村信用社的"三性",即組織上的合作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但恢復"三性"改革並沒有取得顯著效果,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還是按照自上而下的指令式計劃進行。90年代後,國務院要求農村信用社要逐漸從農業銀行分離出來。1993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4年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開始各自獨立辦公;1996年國務院出台的《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3號),標誌着農村信用社完成了與中國農業銀行的正式脫鈎,並開始由中國人民銀行託管。

2.自2003年起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及評價

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下發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這個方案再次啟動了農村信用改革的新一輪創新,試點工作在浙江等8個省進行,該方案主要有三方面內容,即改革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以及國家幫扶信用社。2004年8月底,將試點地區進一步擴大到了21個省市自治區。2007年8月,隨着最後一家省級合作社的正式掛牌,我國新的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體制框架已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

這次改革在產權和管理權方面有很大的突破。首先是強調信用社的商業化、市場化,其次是將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了省級政府,權力的下放有利於因地制宜,但也增加了政府對信用社的行政性控制,同時容易引發信用社的道德風險。

現狀分析

產權制度

我國農村信用社在產權制度方面採取多樣化方針,各地區根據自身發展水平以及信用社自身狀況來選擇不同的產權模式: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信用社資產規模較大且已商業化經營的少數地區實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具備商業銀行模式改造條件的信用社可以選擇合作銀行模式在人口相對比較稠密或糧棉商品基地縣(市),可以縣(市)為單位將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對其他還達不到條件的地區,可繼續實行原先的體制,同時通過降格、合併等手段,對高風險信用社進行兼併和重組,並對嚴重資不抵債、機構設置在城區或城郊、支農服務較少的信用社,可考慮按照《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

這樣,我國農村信用社出現了三種新型的基本發展模式:農村信用社制度框架內重組模式、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模式和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各地都有不同選擇。但在管理模式上,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各地基本上都選擇組建了省級聯社。

當前問題:首先,當前的農村信用社在產權制度方面是一種混合產權模式,出資方主要是各級政府,監管方面還是以政府指導為主,產權沒有明確的界定,信用社的性質還存有"官辦"金融機構的跡象。

其次,在管理模式上,各省級地方政府都無一例外的選擇了易於行政管理的聯社模式,這造成了信用社不是對股東和社員負責,而是對上一級的聯社負責,同時也傷害了農民參股入社的積極性。

最後,在股權設置方面,農村信用社的"非農"問題日益突出,出現了排擠小股民和農民股民的現象,改變了信用社"支農惠農"的核心目標。

資金運營

(1)資產情況。2000年以後,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規模開始迅速加大,但信用社的資本充足率並沒有完全達到國家8%的標準要求。從2004年以來,農村信用社再次出現增資擴股高峰,資本充足率有明顯提高趨勢,可以預見資本不足的問題不久將會得到解決。不良貸款近年來也有所好轉,但由於大多數是屬於歷史積累,在短期內很難收回,這就使得各個信用社的不良貸款率居高不下,甚至有的地方超過了50%,成為信用社經營困難的主要原因。

(2)負債情況。從信用社的負債總體來看,農民仍然是最主要的儲蓄者,其存款額大約占到信用社總存款的70%。從存款流動性和結構來看,信用社保持較高的流動性水平,但流動性較高的同時也削弱了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上存制度限制占用了大量資金限制了放貸規模。

(3)盈利情況。農村信用社從農業銀行脫離出來後,一方面被轉嫁了許多沉重歷史包袱,制約了其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行業競爭加大,擠壓了信用社的盈利空間,而其服務"三農"的宗旨使得社盈利水平長期處於低位。

內部治理

(1)1996年中國農村信用社從中國農業銀行脫鈎後,農村信用社按照《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決定》要求,建立了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的核心治理制度。理事會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並向信用社經營層提出經營目標和戰略方針;監事會負責對經營層的監督管理。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對代表大會負責。三會之間權責分明、各司其職、相互制約。

農村信用社體系上自上而下分為四個層級,分別是國家級、省級、縣級、鄉鎮級,該體系的採用自下而上的所有權控股方式。

(2)當前問題。首先,農村信用社"三會"制度形同虛設。社員代表大會沒有成為真正的最高權力機構,自身受到信用社的控制和操縱。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規範制度還沒有建立,理事會受到上級的控制,監事會流於形式,無法發揮有效的內部監管,信用社的經營活動更多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開展。

其次,省級聯社控制制度與法人產權治理機制相互矛盾。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權分立模式,解決了農村信用社、信用社股東和政府之間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配問題。但改革中將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省級政府,造成了各省都毫無例外的建立了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這為地方政府控制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地方金融提供了機遇,制約了不同產權主體共同參與決策的權力。

最後,管理水平有限,管理效率不高。農村信用社職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在放貸時不能準確有效的向農戶傳達信貸信息,同時存在機構冗餘、人員龐雜的現象,行政成本高而經營效率低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