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藥師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內蒙古藥師協會2007年5月28日,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批准 ,內蒙古執業藥師協會正式成立,協會於2018年11月23日召開了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1]和領導機構。2019年2月,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正式更名為內蒙古藥師協會。
內蒙古藥師協會是由執業藥師、從業藥師、駐店藥師和從事相關作的藥師個人及從事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關會員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內蒙古藥師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
致力於加強藥師隊伍建設與自律管理,規範藥師執業行為,維護藥師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藥師的法律、道德和專業素質,提高藥師的專業能力。為自治區公眾的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為自治區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和各族人民群眾健康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內蒙古藥師協會;英文譯名:Inner Mongolia Pharmacis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NMP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內蒙古執業藥師、從業藥師、駐店藥師和從事相關工作的藥師個人及從事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關會員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致力於加強藥師隊伍建設與自律管理,規範藥師執業行為,維護藥師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藥師的法律、道德和專業素質,提高藥師的專業能力。為自治區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為自治區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和各族人民群眾健康服務。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所有活動和各項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蒙古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呼市金橋開發區雙台什街內蒙古自治區紅十字會辦公綜合樓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普法、自律、維權、教育、協調、服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行藥師資格制度,引導會員自覺遵守、帶頭執行國家對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各項規定;
(二)開展藥師隊伍建設的調研和探索,向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藥師提供有關藥師業務發展方面的諮詢建議和服務;
(三)接受相關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藥品監管部門委託的藥師管理和其他相關工作;
(四)制定藥師的職業行為規範自律和道德準則;
(五)負責執業藥師、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承擔藥學專業培訓和學術交流,組織開展執業藥師考前培訓工作,協助完成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六)維護藥師的合法權益,反映藥師的意見和要求,開展適合藥師的各種活動;
(七)加強藥師職業道德建設和自律管理,規範藥師執業行為,表彰、獎勵在推動合理用藥、保障藥品質量中作出貢獻的藥師及相關人員;
(八)開展國內外相關藥師團體和藥學學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藥學服務質量,促進藥學事業發展;
(九)開辦網站,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建立藥師人才交流及擇崗平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團體活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視頻
內蒙古藥師協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理事會及各崗位職責,豆丁網,2021-05-06
- ↑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4字,一看就懂!,搜狐,2021-09-0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