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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中新成立的政府組成部門[1]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重點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內外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進全域旅遊、特色旅遊、鄉村旅遊、紅色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全區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指導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區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九)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2],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協調和指導全區假日旅遊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區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組織承辦部省(區)共建項目。

(十二)統籌規劃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組織協調文物資源調查,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全區博物館、文物管理機構業務建設。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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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