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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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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免疫學會是2013年經內蒙古民政廳和內蒙古科協審核批准成立的省級一級學會,現已成立臨床免疫分會、血液免疫分會、科學普及與教育工作委員會和青年工作委員會四個分會或工作委員會,學會掛靠單位為內蒙古醫科大學,業務主管部門為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主管部門為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機構簡介

2015年學會獲得「內蒙古科協學會創新與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優秀科技社團建設項目三等獎」榮譽稱號,2021年被內蒙古科協評為「自治區學會建設與服務能力提升示範學會」,2015年-2022年連續獲得自治區科協學會創新與服務能力提升建設項目資助。2022年入選自治區科協科普工作示範學會。學會[1]為廣大免疫學及相關專業專家、學者搭建了良好的學習交流平台,發揮了學會廣大專家學者的工作與學習交流積極性,同時也湧現出一批優秀的學會工作者。內蒙古免疫學會現有單位會員38家,個人會員超過500名,匯集了全區各主要盟市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單位一大批優秀免疫學及相關領域的專家教授和中青年學術骨幹。

學會每年主辦、承辦多項學術交流與科普活動。本着「走出去、請進來」的原則,積極與國內外開展交流與合作。每年派出代表團參加國際、國內學術大會,進行學術報告和交流。多次主辦「免疫學高峰論壇」、「布病防治與研究高峰論壇」等高水平、全國性學術會議。學會有力地推動了我區免疫學及相關領域快速發展。全區會員主持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科技計劃等科研項目逐年增多,同時高水平論文、科研成果獎勵、引進和推廣新技術等各方面均明顯增加。

內蒙古免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全稱為:「內蒙古免疫學會」。英文譯名為:「Inner Mongolia Society for Immunology」,縮寫為:「IMSI」。

第二條 本團體是有志、熱心於促進全區免疫學發展的免疫學相關領域工作者、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區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2]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認真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團結廣大免疫學科技工作者,樹立社會主義職業道德。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所有活動和各項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華大街5號,郵政編碼:01005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按照團體的宗旨,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免疫學科技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學術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促進本學科發展;

(二)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扞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加強同國內外免疫學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內和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四)編輯、出版、發行免疫學科技書籍、報刊、科普作品及音像製品等;

(五)反映會員和本學科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六)組織免疫學科技工作者對自治區有關免疫學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議;

(七)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普及免疫學科學技術知識;

(八)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評選和獎勵優秀免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培養、發現和推薦人才,獎勵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九)接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免疫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評價;組織、舉辦技術展覽;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諮詢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開發和推廣醫藥衛生和醫學免疫科學技術成果,提高技術諮詢和服務水平。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團體活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