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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證據參考標準

來自 孔夫子網 的圖片

公訴案件證據參考標準》,作者:彭東,定價:128,出版社:法律。

讀書,可以治愚啟智,修身進德,是一種修養方法,是一種心靈沐浴。古人云:「人心如良田,得養乃滋長。苗以水泉溉,心以理義養[1]。」岡察洛夫[2]說:「看書和學習是思想的經常營養,是思想的無限發展。」讀一本思想性和藝術性俱佳的好書,如同和一位品德高尚的哲人進行對話,能給你以智慧的啟迪和心靈的淨化。

目錄

編輯推薦語

彭東主編的《公訴案件證據參考標準(*新修訂版)》內容全面、系統、實用,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對公訴人員增強證據意識、提高審查判斷證據能力、全面提升審查起訴與出庭公訴水平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同時,對偵查人員提高偵查水平和收集固定證據能力,規範取證行為,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對審判人員準確把握證據標準,依法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目錄

上編

    • 章 公訴證據原理
    • 節 刑事訴訟證據一般原理

第二節 公訴證據概述

第三節 公訴證據標準

第二章 公訴證據的共性標準

    • 節 犯罪主體公訴證據標準

第二節 犯罪客體公訴證據標準

第三節 犯罪主觀方面公訴證據標準

第四節 影響定罪量刑情節的公訴證據標準

下編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節 放火罪

第二節 爆炸罪

第三節 投放危險物質罪

第四節 破壞電力設備罪

第五節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六節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七節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八節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九節 交通肇事罪

第十節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十一節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節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二節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三節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四節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五節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六節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七節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八節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九節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十節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十一節 非**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十二節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第十三節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十四節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十五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十六節 內幕交易罪

第十七節 集資詐騙罪

第十八節 貸款詐騙罪

第十九節 票據詐騙罪

第二十節 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二十一節 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十二節 逃稅罪

第二十三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十四節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十五節 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十六節 合同詐騙罪

第二十七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二十八節 非法經營罪

第二十九節 強迫交易罪

第三十節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第三十一節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節 故意殺人罪

第二節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節 故意傷害罪

第四節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五節 強姦罪

第六節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第七節 猥褻兒童罪

第八節 非法拘禁罪

第九節 綁架罪

第十節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十一節 誣告陷害罪

第十二節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三節 刑訊逼供罪

第十四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六章 侵犯財產罪

    • 節 搶劫罪

第二節 盜竊罪

第三節 詐騙罪

第四節 搶奪罪

第五節 職務侵占罪

第六節 挪用資金罪

第七節 敲詐勒索罪

第八節 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九節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節 妨害公務罪

第二節 招搖撞騙罪

第三節 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四節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五節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六節 聚眾鬥毆罪

第七節 尋釁滋事罪

第八節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九節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第十節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十一節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十二節 賭博罪

第十三節 開設賭場罪

第十四節 偽證罪

第十五節 妨害作證罪

第十六節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第十七節 窩藏、包庇罪

第十八節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十九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二十節 脫逃罪

第二十一節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二十二節 騙取出境證件罪

第二十三節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第二十四節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第二十五節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二十六節 偷越國(邊)境罪

第二十七節 非法行醫罪

第二十八節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第二十九節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第三十節 非法狩獵罪

第三十一節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第三十二節 非法採伐、毀壞**重點保護植物罪

第三十三節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重點保護植物、**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

第三十四節 盜伐林木罪

第三十五節 濫伐林木罪

第三十六節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三十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十八節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十九節 組織賣淫罪

第四十節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四十一節 嫖宿幼女罪

第四十二節 製作、複製、販賣、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 節 貪污罪

第二節 挪用公款罪

第三節 受賄罪

第四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五節 行賄罪

第六節 介紹賄賂罪

第七節 單位行賄罪

第八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九節 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九章 瀆職罪

    • 節 濫用職權罪

第二節 玩忽職守罪

第三節 徇私枉法罪

第四節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五節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六節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七節 食品監管瀆職罪

第八節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後記

參考文獻

  1. 關於讀書的名言,閱來網,2015-01-11
  2. 岡察洛夫及其作品研究,道客巴巴,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