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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4年第5號)的規定,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範圍。

保理業務的經濟實質

保理業務實質上是銷售商將基於其與購貨商訂立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針對受讓的應收賬款為銷售商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類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特定的至少兩項綜合金融服務。

應收賬款保理的核心在於與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是否發生了轉移,這也是保理是否可以出表的核心判斷。

保理業務的特點

1、保理組織承擔了信貸風險

出口商將單據賣斷給保理組織,這就是說如果海外進口商拒付貨款或不按期付款等,保理組織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全部風險由其承擔。這是保理業務的最主要的特點和內容。保理組織設有專門部門,有條件對進口商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並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承購出口商的票據。只要得到該組織的確認,出口商就可以賒銷方式出售商品,並能避免貨款收不到的風險。

2、保理組織承擔資信調查、托收、催收賬款,甚至代辦會計處理手續

出賣應收債權的出口商,多為中小企業,對國際市場了解不深,保理組織不僅代理他們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並且承擔托收貨款的任務;有時他們還要求出口商交出與進口商進行交易磋商的全套記錄,以了解進口商負債狀況及償還能力。一些具有季節性的出口企業,每年出口時間相對集中,他們為減少人員開支,還委託保理組織代其辦理會計處理手續等等。所以,保理業務是一種廣泛的、綜合的服務,不同於議付業務,也不同於貼現業務。這是保付代理業務的另一個主要內容與特點。保理組織具有一定的國際影響與聲譽,並對進口商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在托收業務中,一般進口商都如期支付貨款,以保持其社會地位與聲譽。

3、預支貨款

典型的保理業務是出口商在出賣單據後,立即收到現款,得到資金融通。這是保理業務的第三個主要內容與特點。但是,如果出口商資金雄厚,有時也可在票據到期後再向保理組織索要貨款;有時保理組織也在票據到期日以前,先向出口商支付80%的出口貨款,其餘20%的貨款待進口商付款後再予支付。

保理業務的分類

1、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2、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3、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保理業務的優勢

1、保理業務融資對企業整體的資信能力要求低

在傳統融資方式下,資金供給者主要關注的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和現金流量狀況,即企業整體的資信能力,而較少考慮資金需求者某些特定資產的質量,但對中小企業來說,整體的資信能力大都比較差。

保理融資方式下,保理商通過承購應收賬款向賣方企業提供融資,是以賣方企業的供貨合同為基礎的,這一融資方式的主要依據是賣方的產品在市場上的被接受程度和其盈利情況,而非其資產負債表的狀況,即保理商主要關注賣方企業(資金需求者)的應收賬款的質量狀況,而將賣方企業本身的資信能力置於一個次要的位置。這正可以規避中小企業整體資信能力較差的劣勢,有利於擁有暢銷產品的中小企業進行融資。

2、保理業務融資不需要擔保

傳統銀行融資方式下,銀行一般要求企業提供擔保物(抵押物或質押物)或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對於中小企業來說,由於企業規模小,難以提供合適的擔保物,同時由於第三者擔心中小企業無力還債,大都不願擔保;找專門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手續繁瑣,又增加了中小企業的額外支出。

保理業務融資能夠解決中小企業缺少擔保物和難以得到第三者提供擔保的問題。在有追索權保理方式下,相當於以出賣的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物,不再需要額外的擔保物;在無追索權保理方式下,根本不需要擔保物。

3、保理業務融資可以減輕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負擔

保理業務的一項基本功能是催收賬款。保理商的專業化特點決定了它可以把貨款到期至收到貨款的時間儘可能縮短,同時避免傷害買賣雙方的關係;對於無追索權保理,保理商為避免賣方企業客戶違約的風險,更會主動催收貨款。在催收賬款的同時,保理商還可以為企業提供銷售賬管理,使企業隨時掌握客戶付款的情況。

由於許多中小企業不具備完備的財務系統,保理商所提供的專業化服務可以幫助他們減輕應收賬款管理的負擔,提高財務管理效率。同時,保理商有專業技術人員和完善的業務運行機制,會詳細地對企業的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一套有效的收款政策,保證應收賬款及時回收,減少了中小企業的收款費用。

4、保理業務融資降低了中小企業資金占用的機會成本

保理業務融資是企業利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的方式,重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中小企業利用保理業務融資,將流動性差的應收賬款變現為具有高度流動性的貨幣資金,盤活了中小企業的資產,降低了資金占用的機會成本。

保理業務的法律責任

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準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準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