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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權是可以居住在適當住宅的權利[1],屬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受到許多國際機構的認可,也列在《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
定義說明
住房權受到許多國際人權文書的認可。《世界人權宣言》的第25條將住房權列為「最低生活保障權」中的一部份[2],內容如下: :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3]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第11條第一款也將住房權視為「最低生活保障權」中的一部份。
在國際人權法中,住房權是項獨立的權利,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91年會議一般結論的第4點也加以澄清。通用的說明以國際法的用語提供為住房權提供權威性的詮釋。
日惹原則應用國際人權法中有關性取向 及性別認同的內容,認為(affirm)「每個人都有住房的權利,保障不致有無故eviction或歧視的情形,政府需a) 採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管理措施及其他評量措施,以確保住屋的安全,而且使民眾有可以負擔、可以居住、易於取得、符合文化的需求而且安全的住屋,包括Shelter (building)及其他緊急避難設施,不會因為性取向、性別認同、財物或是家庭狀態而被歧視 b) 採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管理措施及其他評量措施以禁止不符合國際人權規定的eviction情形,若有人提出他被迫拆遷,或是受到威脅要求拆遷,政府需提供適當及有效的保護措施,包括重新安置的權利,也包括以其他土地上相近或較好的房屋來取代的權力,而且不會因此受到歧視」。
參考文獻
- ↑ 適足住房權實現之國家義務研究. [2014-1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7).
- ↑ Edgar, Bill; Doherty, Joe & Meert, Henk. Access to housing: homelessness and vulnerability in Europe. The Policy Press. 2002: 17 [2014-12-17]. ISBN 978-1-86134-4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0).
- ↑ 世界人權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