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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准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經濟適用房 其他名稱 公共房屋、國民住宅、組屋
外文名稱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適用對象 中低收入家庭
特徵 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   拼音 jing ji shi yong fang

背景

  • 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台灣稱為國民住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房型區別

  • 限價房
  •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準。
  •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現在購買經濟適用房,需年收入小於等於6萬的家庭,當地戶口才可購買。
  • 限價商品房按照"以房價定地價"的思路,採用政府組織監管、市場化運作的模式,在土地掛牌出讓時就已被限定房屋價格、建設標準和銷售對象,政府對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和合理利潤進行測算後,設定土地出讓的價格範圍,從源頭上對房價進行調控。
  • 限價房就是國家給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價格,開發商沒有權利更改。簡單理解,就是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其價格比經濟適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後者6250一平。
  • 限價房作為政府在一定時期內調控房地產市場、調節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資國有公司負責建設。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定價原則按照比周邊同類商品住房低20%-25%確定。銷售價格在預售時向社會公布,公布價格應為該限價房樓盤的最高價。
  • 購買限價房應自購房合同備案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住房儲備機構按照屆時同類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回購。
  • 中低價房
  •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築標準,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 隨着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質量。
  • 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準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占地不多環境美。
  • 平價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費作為銷售價格向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構成。
  • "中低價房"與"經濟適用房",兩種房屋是有區別的。
  • 首先,在管理辦法上,"中低價房"已有政府規章予以詳細規定,而"經濟適用房"因為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仍採用相對靈活的管理方式;
  • 其次,二者滿足的客戶群體是不一樣的,"經濟適用房"是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而且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群體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中低價房"是國家提倡大量供給的一種房屋類型,有"調整住房結構"的作用,對於購買"中低價房"的用戶的門檻限制相對較低;
  • 第三,在轉讓方面,二者均有"5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中低價房"的限制更為嚴格,即使獲得產證滿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個人轉讓,而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回購;而"經濟適用房"的"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雖然政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但"經濟適用房"並非不得上市轉讓;在政府部門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轉讓;
  • 最後,兩種房屋分屬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在申請、購買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 商品房
  • 獲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交土地出讓金;商品房採用出讓方式須交納土地出讓金
  • 成本結構不同;
  • 租售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 購買條件和對象不同,經濟適用房享受政府優惠,其購買對象是特定的,只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商品房購買對象和條件不受限制;
  • 價格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出售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得擅自提價出售。商品房出售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 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產權歸國家; 房屋的產權分四部分:使用權、占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只在收益權上與它們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後,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發展歷程

  • "經濟適用住房"這一提法可追溯到1985年,當時國家科委藍皮書"城鄉住宅建設技術政策要點"中曾提及,"根據我國國情,到2000年爭取基本上實現城鎮居民每戶有一套經濟實惠的住宅"。1991年6月,國務院在"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大力發展經濟適用的商品住房,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文件中提出了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方案,開始了以安居工程為主要形式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1998 年,中國面臨亞洲經濟危機的衝擊,對外貿易形勢惡化,國家力圖擴大內需來刺激經濟增長,住宅產業受到廣泛重視。同年7月,國務院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至此,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作為經濟增長點和解決城鎮住房問題以國家政策的形式被確立下來。建設部頒發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是經濟適用房政策的綱領性文件。
  • 1998年進行的房改,對於全體中國城市居民繼而是全體人民都成了一項具有歷史性轉折的政策。房改政策取消了過去的福利分房,取而代之的是名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初衷是:城市中的大部分家庭都由政府為他們提供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商所建造的商品房約占供應總量的10%~20%。23號文旨在強調房屋公共產品特性,同時強調政府在其中的責任。經濟適用住房的出現,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另一方面,以住宅為主導產品群對上游及下游產業多個物質生產部門具有極強的關聯度,可帶動國家經濟增長。在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了12年後的今天,可以明顯感受到就是現實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供給比例和目的已與23號文的初衷相距甚遠了。
  • 2008年11月,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央推出了在未來3年增加4萬億元投資的財政刺激計劃,其中9000億元是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其中經濟適用住房投資占6000億元,經濟適用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一項最讓人民心裡有保障的民生工程,確實能為中低收入者排憂解難。作為我國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擔負着解決我國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任務,在住房供應市場有着不容忽視的地位。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價格的合理性關係到能否解決大多數家庭住房問題的關鍵。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體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給體系,也是我國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之一。

注意事項

  • 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 位置
  •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着長期的交通。
  • 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已有工作或事業。
  • 戶型
  •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追求大面積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儘量以專業衡量標準去做選擇。現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廚衛、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台。
  • 合同
  • 按新《合同法》規定,實行約定優先原則,所以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簽訂全面。
  • 購房者應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預售許可證、項目施工情況、產權問題?有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某些單位自建房或聯建房,購買前一定要問清銷售許可證和產權等重要情況、物業管理等基礎上,仔細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項,並在補充條款中對交房時間、面積誤差、關鍵的配套設施加以約定,並註明開發商在每項違約時的懲罰辦法,必要時請專業律師,考慮清楚了再簽才比較妥當。不要偏信廣告宣傳或是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否則後悔莫及。
  • 交房
  • 房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後便可入住了,在開發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商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這過程的許多問題最好都一一搞清楚為佳。
  • 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範疇。《辦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

地方案例

  • 北京
  • 因每地都不一樣,所以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京政辦發〔1999〕4號文件,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 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 銀川
  • 為嚴格經濟適用房管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規定,經濟適用房自購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然而,在嚴格的制度下,銀川市竟有人公開在網上和一些廣告刊物上叫賣在建經適房名額,不僅如此,部分保障房房主的經適房未滿交易年限就與人私下交易並簽訂買賣協議。
  • 騙購經適房的"漏洞"主要出現在對申請人的條件審查準確度不高。申請經適房的條件審查主要是審核申請人的住房和收入,但僅收入這一項就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注: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已廢止)
  • 發布文號:建住房[2007]258號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9日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 第三章 建設管理
  •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 第十四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 第四章 價格管理
  • 第二十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 第二十九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 第三十一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 第三十二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 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 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七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 第三十八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 第三十九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 第七章 監督管理
  •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 第四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 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 第八章 附則
  •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 第四十九條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存在問題

  • 國務院1991 年提出"大力發展經濟適用房,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後,經濟適用房從1998 年開始快速發展。相對低廉的房價,使其成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首要選擇。但是據調查研究,近幾年經適房的運行出現了很多不"經濟"現象,故已有一些省市停止經適房的市場供應。經適房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 1.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滿足。政府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是為了中低收入者能夠買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經濟適用房的銷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卻進入了購房者行列。
  • 2.房屋面積失控。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然而自經濟適用房開發以來,140 平方米的戶型卻很普遍,個別項目的複式戶型面積達到260 平方米。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由於經適房的開發建設在配套政策、管理制度上還不是很完善。戶型過大,豪華而不適用的大面積住房使一般工薪階層望"房"興嘆。
  • 3.房屋質量偏低。經濟適用房的房源一般有兩個:新建與由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房。新建的經濟適用房雖然政府給予房地產開發商一定的財政補貼,但由於補貼是隱性的,使得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的積極性不高,影響了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質量。房齡不過幾年,就出現諸如牆體脫落,外表破舊等問題。同時,為了處置積壓房,並加快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很多地區都實行了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房的政策,但也大都存在工程質量低的問題。
  • 4.尋租腐敗滋生。經濟適用房價格雖然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優惠政策下,仍然存在很大的利潤可圖。資源是有限的,在利益的驅使之下房地產開發商必然會對相關官員有所"表示"。然而經濟適用房供給有限,這時"關係"就顯得十分重要了。政府官員掌握着分配大權,在同等條件的需求下,必然是"關係"優先,當行賄的成本低於兩種渠道的差價,行賄就不可避免。在房地產市場還不健全,政府官員手中掌握着資源分配權利的現實下,尋租腐敗是難以杜絕的。

對策建議

  • 針對目前我國經濟適用房開發與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 1.對經濟適用房做出相應的調整。若停止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那麼一些家庭可能就會失去購買住房的能力。除非有更好的政策替代經適房,不然就應該對經濟適用房做一些較大的調整。首先,保證經濟適用房的透明,讓公眾來監督經適房的建設、分配等等,以防止暗箱操作,從而保證經適房能真正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其次,降低經濟適用房的舒適度,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適當地降低經適房的面積,以避免經適房落入不適當的人手中。最後,加大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力度,以緩解經適房供不應求的局面。
  • 2.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1959 年,新加坡居住困難的家庭占到了全國的84%。通過在住房領域實行"以政府分配為主、市場出售為輔"的原則,到2010 年85%的新加坡公民住進了政府建造的"政府組屋"。對於美國,在大力開展公共住房項目時,不僅政府會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對項目的執行進行監督,新聞媒體還會進行監督和批判。在瑞典,政府不僅為住房的建設資金提供相應的貸款,還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補貼以控制住房成本在合理的水平上。另外,瑞典政府還建立了一套"體系完整、分工明確"的住房保障機構,對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權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 3.加大公共租賃房的建設。經濟適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僅保障了具有當地戶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國家可以加大力度建設公共租賃租房,以便更好地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同時可以考慮打破戶籍限制,將公租房覆蓋面擴大到有基本穩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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