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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拉拿(ALALAH)(亞甲文;何利文:a-la-la-a\h;埃及文:~irrh\),基督教聖經地名。

世界上共有一千八百多種語言的聖經譯本[1],幾乎所有民族的語言,甚至地區方言都已包羅。其中二百八十多種是全本的新舊約[2],五百九十多種只有新約部分,九百二十多種是單行本或選輯本。

簡介

敘利亞北部阿呣克(Amq)平原上,俄隆提斯河(R. Orontes)畔一個城邦的首都。從第七地層(約主前1900-1750)和第四地層(約主前1500-1470)所發掘出來的468份文稿,提供了不少資料,可與創世記有關列祖時代的記載比較(見*押巴拿;*馬里;*烏加列)。伍利爵士(Sir Leonard Woolley)曾在這兒(Tell A t]s%a{na^)進行發掘的工作,於1937-9及1946-9年期間,共掘出了十六層有人居住的地層(約從主前3100〔第十六層〕至1200年〔第一層〕左右),顯示這地很早便與巴勒斯坦和米所波大米有密切關係。

從雅里林王宮(Yarimlim Palace)(第七層)出土的172份文獻,主要是契妁及糧食配額名單。此城由一個統治亞勒坡(Aleppo)的西閃族家系控制,亞勒坡的總督阿巴爾(Abba~el),或阿班 [Abban])曾鎮壓發生於艾里德(Irrid)(靠近迦基米施)的一場暴亂,並於主前1720年左右,將亞拉拿送給兄弟雅里林(AT 1)。這份早期的「契約-條約文件」和有關的書面協議描述了當時的歷史處境、約的條款、神的見證和咒詛等等,與後期常見的*契約公式一樣。由同一個文士抄寫的另一份文件則列出宗教上的要求(AT 126)。雅里林在其遺囑上將亞拉拿城留給他的兒子,並由國家官員作證,此舉可能是為了防止他死後眾人爭奪王位(參:王上一17-36)。然而,另一名兒子艾卡圖(Irkabtum)終接續雅里林作王,並與半遊牧民族的哈皮魯人(Hapiru)(見*希伯來人;*亞伯拉罕)講和。當赫人穆西利斯一世(Mursilis I)侵占亞勒坡時(主前1600),亞拉拿亦告淪陷。

繼第五地層的歷史空白後,跟着一層的出土文物顯示亞勒坡王的幼子伊德米(Idrimi)遭放逐,這事記載於刻在伊德米塑像之上的演詞(自傳)中。伊德米與迦南的哈皮魯人同住了七年之後,得到上天的保證,進行兩棲作戰,企圖重奪莫基舍(Mukish)。伊德米重進首都亞拉拿,獲得人民的歡迎,並被擁立為王。伊德米利用戰利品興建王宮及神廟(約於主前1470)。有人曾將這歷史事件與大衛的經歷比較(撒上廿二3起)。伊德米又與鄰近國家訂立條約,加強管制及引渡逃到外地的奴僕(AT3,ANET 3,頁532)。聖經也有類似的記載:示每進入非利士人的地方尋找他的兩個僕人,後來迦特的亞吉將這兩名僕人交還(王上二39-40)。這可能意味着在大衛逃亡至迦特之先例後,所羅門曾與迦特訂立類似的條約(撒上廿七5起)。上述條約讓我們更能理解,申廿三15-16的律例為何聲明,奴僕若脫了主人的手逃到另一人那裡,後者不可將奴僕交付他的主人(IEJ5, 1955,頁65-72)。另一條約規定城中的長老要負責將逃走的奴僕交還主人(AT2, ANET 3,頁531-2,申廿三15-16)。亞拉拿後來由赫人管理(第三地層),正如主前十九至二十世紀時受北面的外族管治一樣。亞伯拉罕時期,有些*赫人居於南巴勒斯坦這點,並沒有值得懷疑之處(創廿三5-7; JTVI, 1956,頁124)。亞拉拿最後被「從大海來的民族」所滅,他們可能是與*非利士人同出一脈的民族。

這些文獻對舊約研究的主要貢獻,在於它們所反映的習俗和語言可與創世記的記載作一比較。婚姻的契約(AT 91-94)顯示,新郎向未來岳父提親,求娶新娘(參:創廿九18),並要送上聘禮(AT 17)有些合約聲明,妻子若在七年之內不生兒子,丈夫可以納妾(參:創廿九18-21);但正室後來若產下兒子,這兒子享有長子地位(AT 92;參:創廿一10)。

君王在法律及經濟上緊緊控制着各階層的人民,包括擁有特權的精銳瑪里雅努戰士(maryanu-warriors,他們也要盡宗教上的責任,AT 15)、自由人和半自由的農村僕人,當中有稱為 hups%u 類別的人(hop{s%i^,申十五12-18)。

有些人被送至宮內,「住在王的殿中」(AT 18-27、32;參:詩廿三6),以償還債項。奴僕的數目不多,來自戰俘或饋贈(AT 224)。他們是主人的財富,有些契約包括一些條文,防止君王特赦時將這些奴僕釋放(AT 65)。亞拉拿也有強迫徭役(mas)的制度,像後期的以色列一樣(AT 246;書十七13)。當以色列人要求設立類似的君王制度時,撒母耳至少想及這一切慣例(撒上八)。

其他可以闡明聖經記載的習俗,包括交換城鄉的做法。這習俗讓國與國之間的界線,可按着天然及險要的標誌來厘定。所羅門把二十座城「送」給推羅王希蘭,換取木材、黃金的做法,便可能反映了這個習俗(王上九10-14; JBL 79, 1960,頁59-60)。簽約的儀式涉及宰羊的行動,參與者在羊上宣告:「若我收回已付出的……」,言下之意為「願神明剪除我的性命。」這與舊約的宣誓有相似的含意(如:撒上三17)。在一些契約中,饋贈衣裳是額外的付款法。同樣,根據王下五5-27的記載,亞蘭後來也有這個慣例。亞哈奪取拿伯的葡萄園時,可能以援引習俗為自己的行為辯護(王上廿一15);按這習俗,企圖背叛君王的人給處決後,叛徒的財物也被王宮沒收(AT 17, ANET3,頁546,項15)。在釋放奴僕一事上,mis%tannu (「相等價」;AT 3, ANET3,頁532)一字的用法(參:申十五18的 mis%neh,〔譯註:中譯誤作「加一倍」〕),可說明耶十六18並不是「誣衊神,說祂不合理及不公義」(HUCA 29, 1958,頁125-6)。

從早期(第七地層)開始,閃族人與戶利人(Hurrians)混居此地,因此這兒有不少利人(*何利人)名字與聖經中的名字相似,例如:亞拿、阿何利巴瑪、亞利安、亞雅、底順、以察(創卅六)、亞拿和珊迦(士三31)、陀以(撒下八9)、亞基(撒下廿三11)、以利雅哈巴(撒下廿三3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