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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資格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主體資格是法律術語,是指主體從事某項工作、職業、活動時依照法律或專業規範應當具備的相應的資質。主體,通常是指從事某項社會活動的人,包括個人或單位(法人)。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的人,法律上稱為主體不適格,其所為的行為在法律上可以不被認可。在民間活動中,如果採用了不適合的主體從事相關活動的結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通常不會被追究責任。

法人股東的主體資格

法人股東的主體資格,即企業要取得法人資格,必須要滿足依法成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未依法辦理核准登記手續,不存在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其它終止企業法人的情況等法定條件。

法人股東又稱單位股東,是以公司或集團名義占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

術語解釋

主體,哲學上指對客體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民法中指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公民或法人;刑法中指因犯罪而負刑事責任的人;國際法中指國家主權的行使者與義務的承擔者。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