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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共享稅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中央地方共享稅簡稱「共享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擁有的稅收,該部分稅基具有流動性較強,地區間分布不均衡的特性。當前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稅種主要有:國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徵收後全部劃歸中央政府所有並支配使用的稅收,如關稅。

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的稅收,如財產行為稅。地方稅一般收入穩定,並與地方經濟利益關係密切。

中央地方共享稅主要內容

1、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2、增值稅:進口增值稅歸中央政府;自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範圍,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

3、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4、印花稅:自2016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全部歸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5、企業所得稅:國家郵政企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銀行以及海洋石油企業交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6、個人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7、消費稅:《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的通知》(2019-09-26國發〔2019〕21號)規定:後移消費稅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後穩步實施。先對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

中央地方共享稅相關政策規定

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

參考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21號)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係,支持地方政府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緩解財政運行困難,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穩定分稅制改革以來形成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總體格局,鞏固增值稅「五五分享」等收入劃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擔機制。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建立留抵退稅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稅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不變的基礎上,合理調整優化地方間的分擔辦法。

(三)穩步推進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適時調整完善地方稅稅制,培育壯大地方稅稅源,將部分條件成熟的中央稅種作為地方收入,增強地方應對更大規模減稅降費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稅「五五分享」比例穩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確定的2—3年過渡期到期後,繼續保持增值稅收入劃分「五五分享」比例不變,即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進一步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優勢產業,鼓勵地方在經濟發展中培育和拓展稅源,增強地方財政「造血」功能,營造主動有為、競相發展、實幹興業的環境。(二)調整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建立增值稅留抵退稅長效機制,結合財政收入形勢確定退稅規模,並保持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擔比例不變。為緩解部分地區留抵退稅壓力,增值稅留抵退稅地方分擔的部分(50%),由企業所在地全部負擔(50%)調整為先負擔15%,其餘35%暫由企業所在地一併墊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稅分享額占比均衡分擔,墊付多於應分擔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月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調庫。合理確定省以下退稅分擔機制,切實減輕基層財政壓力。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研究制定。

(三)後移消費稅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後穩步實施。先對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改革調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

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

參考《國務院關於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2003〕26號)規定:

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以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關係得到了進一步規範,中央增加了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地區間財力差距擴大的趨勢有所減緩,改革初步達到了預期目標。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深化改革,國務院決定,從2004年起,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繼續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執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