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中國公民社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中國公民社會

來自 網絡 的圖片

中文名稱: 公民社會

別名: 市民社會

主要成就: 非政府組織(NGO)、

代表作品: 社區組織

中國公民社會又被稱為市民社會民間社會,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是各種非政府和非企業的公民組織,包括公民的維權組織、各種行業協會、民間的公益組織、社區組織、利益團體、同人團體、互助組織、興趣組織和公民的某種自發組合。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相對於政經等方面,中國公民社會領域的變革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並不太為人關注。它的變革似乎更多是在悄然進行的,進入新世紀以後,中國公民社會迅速發展(尤其是汶川地震和北京奧運),上百萬志願者們的身影才提醒人們,中國公民社會的星星之火業已形成燎原之勢 。

在中國,由於翻譯的原因,公民社會這一術語被廣泛地錯誤理解。因為英語中的Society不僅有社會之意,還有團體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這個詞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團體而非社會。因此,翻譯為公民組織或公民團體會更為便於理解。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領域正經歷一場廣泛而深刻的歷史性變革,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從單位社會向個體社會的歷史性轉型。這一轉型表明一個相對獨立的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崛起。[1]

歷程

1、中國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轉型。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可以成為獲得地位和財富的依據,身份社會中身份是對個人擁有地位財富合法性的確認。所有傳統或農耕社會都可以稱之為身份社會。身份社會不僅將個人束縛在狹隘的社會關係中,而且形成了等級森嚴、缺乏社會流動的社會生活封閉格局。身份社會的典型政治特性是人治。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仍是一個身份社會。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單一的編制制度將人口嚴格固定在某個社會位置上,這種凝固的地位安排嚴重窒息了個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制約了社會發展的生機和活力。

2、中國從單位社會向個體社會轉型。中國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建立了高度整合的總體性社會。社會結構的細胞是單位,相對於以自由的個人為細胞的個體社會來說,就是單位社會。個人都屬於單位,並且專屬於特定的單位--在城市是黨政機關和企事業機構,在農村是社隊。功能齊全的單位就是一個小社會,成員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都由單位包辦。單位外面是另外的單位,在全部單位的外面,幾乎沒有政府監控不了的死角,以多樣性和靈活性為特徵的社會的空間被限制。

3、進入新世紀,中國公民社會呈現出多元發展的大趨勢。不但政府有關部門認可了有關NGO的作用,國家關於和諧社會的戰略事實上也支持了公民社會組織的發展。公民意識的普遍覺醒使得民眾參與公民社會組織及其集體行動的熱情逐漸積累,這種積累在2008年汶川地震的緊急救災中得到充分展現。公民社會組織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專業人士、官員等主流階層加入。非公募基金會的興起、NGO之間的合作、社會企業的倡導以及志願者的主流化都標誌着公民社會已經成為一股潮流,逐漸形成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三元合作和制衡的局面。

組成部分

中國公民社會當作是國家或政府系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係的總和,它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是各種非政府和非企業的公民組織,包括公民的維權組織、各種行業協會、民間的公益組織、社區組織、利益團體、同人團體、互助組織、興趣組織和公民的某種自發組合等等。它既不屬於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又不屬於市場系統(第二部門),是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

存在問題

中國公民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處於轉型之中,因而中國公民社會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具有過渡性、多變性和不成熟性,仍然面臨着許多困難和問題。中國公民社會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認識和制度兩方面。

1、認識偏差,中國公民社會對政府來說是一把雙刃劍,處理得好更加有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處理的不好勢必產生很多不穩定因素。作為公民社會的載體--民間組織的發展壯大,勢必會削弱政府對社會的領導能力和管理能力,是中國公民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慣性思維。長期以來,中國社會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民間組織大都是政府部門的附屬單位,因此中國的民間組織官方和半官方的居多。官辦的民間組織與政府幾乎融為了一體,負責人擁有相應的行政級別並享有同等待遇,辦事方式與政府幾乎無異,實際上影響了民間組織功能的充分發揮。

3、漠視心理。中國社會觀念的長期影響,民間組織這一公民社會的重要載體得不到重視。事實上,民間組織走出道德高端或社會角落,回歸常態,對社會轉型是十分重要。

4、制度缺陷。制度環境缺陷構成公民社會發展的瓶頸已經獲得共識。主要是在公民社會的組織載體--民間組織的管理方面,"制度匱乏"與"制度剩餘"同時並存。缺乏民間組織管理的一般性法律,缺乏針對行業協會、專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以及志願者工作的分門別類的管理法規。制度匱乏從而造成對民間組織的監管缺失和支持不足。各種規章制度缺乏統一性、系統性,導致了民間組織管理的"制度剩餘"。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