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是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知識產權社會團體[1]。2003年,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和支持下,中國專利保護協會作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唯一一家行業協會在北京成立。
機構簡介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以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企事業知識產權發展、提高企事業創新和競爭能力為宗旨,致力於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權益,積極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近年來為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和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成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由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者自願組成,以企事業法人會員為主,是幫助創新主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實後盾。協會現有會員500餘家。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會員創新能力;加強行業自律與誠信體系建設,引導會員依法、誠信、規範和高質量地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增強會員間、會員與政府部門間的溝通與交流,協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提供知識產權培訓、運營、諮詢和宣傳服務,組織國際交流活動,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路線、方針、政策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示精神,普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出於引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受有關政府部門委託,或根據會員要求,提供知識產權信息、諮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務,在境內外舉辦各種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活動;
(二)組織會員交流工作經驗,依法、誠信、規範和高質量地創造、保護、運用、管理知識產權,提高會員知識產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其工作範圍與內容,強化會員自我保護、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機制;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並提供相關服務;
(四)協助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司法部門處理涉及會員的知識產權糾紛,組織協調會員參加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訴訟,對知識產權糾紛進行調解;
(五)根據會員需要,開展知識產權相關宣傳、培訓、研討,組織相關展會和交流等活動,提高會員的知識產權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與境外相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調查研究,就知識產權保護所需的公共環境相關政策、法規和措施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根據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年鑑等出版物;
(十)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一)開展標準化工作,管理和宣貫團體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協會團體和行業標準的相關工作;
(十二)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會員需要的各種信息,組織推廣先進經驗,促進會員高質量發展和自主創新;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並具有良好信譽。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單位營業執照;
2.個人會員有關證明等;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參考文獻
- ↑ 關於社會團體的稅收優惠政策,看這一篇就夠了 ,搜狐,2021-11-17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