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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曾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之一。

2013年3月14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議案,為了實行鐵路政企分開,鐵道部被撤銷[1]。其行政職責被劃入交通運輸部及其下轄的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其企業職責將被劃入新組建的中國鐵路總公司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鐵路行業發展戰略、政策,擬訂鐵路發展規劃,編制國家鐵路年度計劃,參與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研究提出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配套政策建議。

(二)組織起草鐵路行業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有關行政許可和執法監督工作。

(三)承擔鐵路安全生產和運輸服務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統一管理鐵路運輸組織和集中調度指揮工作,制定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規範鐵路運輸市場,協調、指導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工作。

(四)依法監督管理鐵路國有資產,管理國家鐵路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

(五)負責國家鐵路財務工作。按規定管理鐵路建設基金、國家鐵路資金。依法承擔鐵路運價管理有關工作。

(六)承擔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製定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大中型鐵路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維護鐵路建設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七)研究提出國家鐵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八)擬訂鐵路行業技術政策、標準和管理規程,組織重大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和應用推廣,組織科技合作交流、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工作。依法負責鐵路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負責鐵路專運、特運和治安保衛工作。

(十)負責鐵路行業統計、信息、應急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國家鐵路衛生防疫管理工作,依法實施鐵路衛生監督。

(十二)負責鐵路外事、國際經濟交流合作和國際聯運工作,管理鐵路涉及港澳台有關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鐵路政企分開

國務院不再保留鐵道部,鐵道部將拆分實行鐵路政企分開。根據10日披露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我國將實行鐵路政企拆分,國務院將組建國家鐵路局和中國鐵路總公司[2]

近些年,我國鐵路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保障了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和人民生產生活需要,但也存在政企不分、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銜接不暢等問題。為推動鐵路建設和運營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鐵路運營秩序和安全,充分發揮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整體優勢和組合效率,有必要實行鐵路政企分開,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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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