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釋義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釋義》,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71683。
法律出版社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蓋全面依法治國、法律文本、法學教育、法律考試、法學學術[1]、司法實務、法律應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前列[2]。
內容簡介
本書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組織編寫,根據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撰寫釋義。本書從我國法律對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貨結算與交割、期貨交易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期貨業協會、監督管理規定、跨境教育與監管寫作規定、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出發進行詳細解讀。內容專業、質量卓越,能夠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立法原意,正確適用法律。
目錄
第一部分 釋 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用語定義】
第四條 【國家鼓勵】
第五條 【防範風險】
第六條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七條 【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 【市場監管體制】
第九條 【行業協會自律管理】
第十條 【審計監督】
第二章 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期貨交易的場所和方式以及衍生品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禁止操縱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
第十三條 【禁止期貨和衍生品內幕交易】
第十四條 【內幕信息的定義和範圍】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定義和範圍】
第十六條 【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信息傳播秩序】
第二節 期貨交易
第十七條 【合約品種上市、中止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
第十八條 【期貨賬戶實名制】
第十九條 【進場交易制度】
第二十條 【期貨交易者下達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條 【程序化交易】
第二十二條 【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持倉限額】
第二十四條 【實際控制關係報備】
第二十五條 【期貨交易收費】
第二十六條 【期貨交易最終性】
第二十七條 【期貨市場重大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信貸資金、財政資金】
第二十九條 【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禁止的交易行為義務】
第三節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條 【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場所】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
第三十二條 【衍生品交易的單一協議】
第三十三條 【主協議備案】
第三十四條 【衍生品交易履約保障】
第三十五條 【終止淨額結算規則】
第三十六條 【衍生品交易報告庫】
第三十七條 【衍生品交易集中結算】
第三十八條 【授權國務院規定衍生品交易活動規範和監管具體辦法】
第三章 期貨結算與交割
第三十九條 【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四十條 【保證金專戶存放和禁止違規挪用】
第四十一條 【保證金不符合標準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二條 【違約處置】
第四十三條 【結算財產保護和交收最終性】
第四十四條 【交割和行權】
第四十五條 【實物交割、現金交割和標準倉單】
第四十六條 【實物交割地點、不得限制交割總量、交割各方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交割違約處置】
第四十八條 【結算參照處理】
第四章 期貨交易者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者定義及委託交易】
第五十條 【期貨市場交易者適當性管理】
第五十一條 【交易者分類和舉證責任倒置】
第五十二條 【建立內控和風控制度】
第五十三條 【禁止有關人員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十四條 【交易者查詢權】
第五十五條 【交易者保密權】
第五十六條 【強制調解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期貨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八條 【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 期貨經營機構
第五十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範圍】
第六十條 【期貨公司設立條件、核准期限】
第六十一條 【期貨公司名稱要求】
第六十二條 【期貨公司重大事項變更的程序要求】
第六十三條 【期貨公司業務範圍】
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
第六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基本經營原則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六條 【期貨經紀業務規則】
第六十七條 【資產管理業務規則】
第六十八條 【禁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六十九條 【從業人員任職要求、行為規範】
第七十條 【期貨經營機構持續性經營規則】
第七十一條 【依法報送和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義務】
第七十二條 【及時報告重大事件以及配合義務】
第七十三條 【監管措施】
第七十四條 【出現重大風險的處理措施】
第七十五條 【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監管措施】
第七十六條 【期貨經營機構業務許可證註銷】
第七十七條 【審計評估】
第七十八條 【禁止從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行為】
第六章 期貨交易場所
第七十九條 【遵循原則、職能和自律管理的法律屬性】
第八十條 【設立、變更、解散審批以及制定、修改章程審批】
第八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名稱】
第八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組織形式】
第八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負責人的提名或任免以及任職限制條件】
第八十五條 【期貨交易場所職責和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八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所得收益管理和使用規則】
第八十七條 【緊急措施】
第八十八條 【期貨交易行情管理和信息報告義務】
第八十九條 【突發性事件處置措施】
第九十條 【民事責任豁免】
第七章 期貨結算機構
第九十一條 【期貨結算機構的職責、性質和組織形式】
第九十二條 【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設立、變更、解散的審批和設立條件】
第九十三條 【中央對手方】
第九十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履行職責】
第九十五條 【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規則】
第九十六條 【期貨結算機構建立流動性管理制度】
第九十七條 【參照適用】
第八章 期貨服務機構
第九十八條 【提供服務基本準則】
第九十九條 【期貨服務機構對文件資料核查和驗證義務】
第一百條 【交割庫行為規範】
第一百零一條 【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備案和監管】
第九章 期貨業協會
第一百零二條 【期貨業協會法律屬性和入會要求】
第一百零三條 【期貨業協會治理架構】
第一百零四條 【期貨業協會職責】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基本職能、主要任務和監管職責】
第一百零六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措施權限】
第一百零七條 【監督檢查、調查應當遵守的程序】
第一百零八條 【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第一百零九條 【配合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 【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條 【規則和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期貨領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涉嫌期貨犯罪、職務違法或犯罪的移送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條 【風險準備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主體信息資料保存義務】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與監管協作
第一百一十八條 【境外期貨交易場所註冊並接受監管】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期貨交易結算價授權】
第一百二十條 【境內主體直接從事境外期貨交易】
第一百二十一條 【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在境內設立代表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境外機構在境內開展期貨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跨境監管合作原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跨境調查取證】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操縱期貨市場或者衍生品市場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內幕交易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編造、傳播擾亂市場的虛假信息等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法出借或借用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採取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未報告交易、持倉、保證金等重大事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禁止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騙取業務許可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日常業務中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 【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等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品種上市制度、保證金存管等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規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割庫從事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法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保存資料和信息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經營機構未依法申請註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法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違法在境內從事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拒絕、阻礙執法檢查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期貨市場禁入】
第一百五十一條 【行政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 【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 【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四條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一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