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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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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各類術語中的一個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係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 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國際註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並應當提交着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於10厘米,不小於5厘米。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籤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籤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