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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1]。於1995年1月1日生效。

立法過程

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曾起草勞動法。1979年第二次起草,1983年7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草案。1990年代第三次起草。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修訂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中的「依照刑法第×條的規定」、「比照刑法第×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作出修改[2]

內容

共13章107條。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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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