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注釋本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注釋本》,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56192。
法律出版社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蓋全面依法治國、法律文本、法學教育、法律考試、法學學術[1]、司法實務、法律應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前列[2]。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注釋
·總會計師條例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適用提要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依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設置賬簿
第四條 負責人責任
第五條 會計人員
第六條 獎勵先進
第七條 主管部門
第八條 會計制度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資料真實
第十條 辦理會計手續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
第十二條 本位幣
第十三條 會計資料符合規定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
第十六條 統一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核對
第十八條 會計處理方法一致
第十九條 擔保、未決訴訟
第二十條 會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 使用文字
第二十三條 會計資料保管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業務事項記錄
第二十六條 禁止行為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內部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不符事項
第三十條 檢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財政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其他部門監督
第三十四條 保密
第三十五條 接受檢查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機構、人員設置
第三十七條 稽核制度
第三十八條 從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 限制人員
第四十一條 交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
第四十四條 隱匿、銷毀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瀆職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
第四十九條 法條競合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用語含義
第五十一條 個體戶
第五十二條 施行日期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2014.8.31修正)
總會計師條例(2011.1.8修訂)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6.21)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2019.3.15修正)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2018.12.6)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2019.3.14修正)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5.10.23)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7.23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7.6.11)